第四辑 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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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管理建国后,废除国民党的保甲制度,建立了户口管理。对城镇居民,按街
道划定25户为一邻,设邻长1人;农村则归区乡政府机构管理。
1951年7月16日,公安部颁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在全区范围内普遍建
立了户口簿,规定了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嫁娶、收养、临时户口的申报制度。
1953-1962年,全区公安机关建立户口管理机构,配备了户籍干部,对常住人口
进行复查核对,澄清人口底数,建立成年人户口卡片。“文化大革命”期间,户籍员
一度被撤销,户籍管理工作混乱。1978年后,户籍管理工作逐步正规化。1982年以后
,根据《户口条例》规定,对各县、市的公社(乡、镇)驻地增设公安派出所。随着对
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全区城市暂住人口急剧增加,公安部门对进城
做工、经商的暂住人口,实行登记发证管理,申报临时户口。通过对暂住人口登记发
证工作的管理,清理了各类不法分子,维护了社会治安秩序。
禁烟肃毒1949年,全区有种植罂粟者220人,种植面积达33亩之多。吸毒者1067
人,罂粟加工者241人,技师6人,贩卖者845人,窝主2人,分布在全区6县8乡354个
村庄。
1950年,全区开展肃毒斗争,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各种贩卖毒品及吸毒者。全区共
收到检举信1452件。是年8月,公安机关以菏泽、曹县为重点,两次集中行动,共逮
捕毒犯157人,登记悔过741人,集训167人,缴获毒品181两,吸毒工具35件。根据“
过去从宽,现在从严;偶尔从宽,一贯从严”的政策,全区召开了185次控诉会和5次
公审大会,对有悔过表现的给予从轻处理,对贩毒、吸毒情节严重的157人绳之以法
,对一般吸毒的171人则集中教育,并建立戒烟所以强制戒毒。经过禁烟和肃毒,全
区基本上消除了贩毒和吸毒现象。
禁赌建国前,全区城乡赌博成风,其方式有打麻将、推牌九、斗纸牌、押宝、抽
签、掷骰子等10余种之多。不少人因参与赌博而误入歧途,倾家荡产,负债累累。有
的人甚至沦为盗贼,行凶抢劫。解放后,公安机关积极进行禁赌工作,大力宣传赌博
给家庭、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轻者教育,重者罚款,严重影响社会治安者,依法惩
处。同时,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各项健康活动,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
,赌风基本刹住。进入80年代,赌博又有回潮,有些地方聚赌严重。公安部门对此采
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取缔娼妓民国前期,境内各县城内均有妓院,一些生活无着落的妇女被迫沦为娼
妓。日本侵略军侵占菏泽境内后,在各县新增设“艺馆”、妓院,主要接纳日本军人
和伪政府官员。建国后,公安机关遵照人民政府的指示精神,通令禁止各种娼妓活动
,对一些经常嫖娼的流氓、恶棍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对被迫为娼妓的妇女进行教育、
挽救、改造,对生活无着落的给予一定的救济和适当安排,帮助她们从良安家。
特种行业管理1951年,菏泽专区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时常接触的一些行业如旅店
业、印铸刻字业、废旧物品收购业和修理业等,进行登记审查,纳入治安管理范围。
1978-1982年,菏泽地区公安机关协同工商、商业、供销、工业、银行等部门,对全
区957户特种行业户,进行了全面清理整顿,取缔了无证经营户,处理了不法人员。
经过整顿,在特种行业中建立了治保组织606个,共有治安保卫人员1676人。通过对
治保人员的训练,提高了他们识别罪犯的能力,堵住了犯罪分子吃住行销的空隙,控
制了特种行业这块阵地。1980-1985年底,特种行业人员提供犯罪线索247条,协助破
获各类案件86起,抓获违法犯罪分子133名。1985年,全区共有登记的特种行业户36
64户,从业人员10219人,其中旅店业582户,3163人;旧货业381户,1282人;修理
业2450户,3740人;印铸刻字业251户,2034人。
枪支管理1950年3月,全区公安机关对散存在社会上和个人手中的枪支、弹药进
行了清理登记,并规定枪支配备范围。“文化大革命”期间,为避免各派在武斗中使
用枪支,对全区范围内的枪支弹药进行收缴清理,实行统一封存保管。1981年4月,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对非军事系统的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
和射击运动员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
发射金属弹丸的汽枪等,全部进行清理、登记、打印、备案。
危险物品管理建国初期,菏泽专区公安机关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易燃、易爆
和化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重点单位实行危险物品管理责任制,对私造、私拿、私
藏、滥用危险物品和生产、储存、销售单位进行清理整顿。通过清查,收缴炸药185
公斤,雷管22个,导火索4米,土制手枪34支,匕首42把。
菏泽地区从事鞭炮生产的达数千处,鞭炮爆炸事故时有发生。1978年仅曹县就发
生鞭炮爆炸事故3起,有23人受伤,8人死亡。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
关对鞭炮的生产、运输、经销等各个环节加强了管理,对合乎安全规定的,发给生产
销售许可证;对未经许可又不听劝告者,则一律没收、销毁其产品;对剧毒药品,严
格批准权限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