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辑 人民政府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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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兵役制 1940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在境内开始实行志愿兵役制。区
内各族青年积极响应中国共产党一切为了抗战,抗战高于一切,把日本侵略者赶出中
国去的号召,纷纷报名参军参战,形成“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社会风气。在征兵
过程中,进行严格的政审、体检。有的是先参加民兵组织,做为参军前的准备阶段;
有的是先参加地方武装,然后选抽到主力部队;有的直接加入野战部队。
1949-1954年,菏泽区内征兵工作仍沿用战争年代的志愿兵役制。在此期间,随
着战争的结束,地方武装逐渐裁减或加入正规部队,各县建立了武装部,负责每年的
新兵征集。1950年抗美援朝,全区人民同仇敌忾,爱国青年纷纷报名参战,出现了母
送子,妻送夫的动人场面。
义务兵役制 1953年7月,区内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在征集新兵的同时,进行预
备役登记,凡符合条件的青年,除征集服现役外,全部编为第二类预备役,服现役期
满,退伍的士兵编为第一类预备役。由各县市兵役局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自1956年起,始在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飞行员、滑翔员××名。
1977年国家恢复高考制度,有部分应届高中毕业生根据其所报志愿,被部队院校
录取。
1978年3月始,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
相结合的兵役制度。现役士兵服役期满6年以上的专业技术骨干,根据本人自愿和部
队需要,履行一定手续后可转为志愿兵,一般服役期为8-13年。
菏泽地区自实行义务兵役制以后,依照兵役法规定,全面按时完成了山东省政府
和省军区分配的征兵任务,把政治可靠、思想进步、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青
年征集入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