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狱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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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押1949年10月,菏泽自新院开始收押平原省人民法院菏泽分院及菏泽专区各县
法院判决的犯人。其刑期全系1年以上7年以下的刑事犯和5年以下的反革命犯。
1951年,菏泽分监狱除收押菏泽专区各级法院所判决的犯人外,还收押湖西专区
部分县法院判决的1年以上7年以下的犯人。是年9月收押2年以上20年以下的男犯和半
年以上10年以下的女犯。
1952年3月,开始收押未决犯(未被判刑的犯人)。1954年9月,停止收押未决犯。
1956年9月24日,菏泽地委政法部作出决定对收押犯人要进行健康检查,填写《
入监登记表》。到1963年,对收押犯人的检查、登记、教育工作逐步正规化、制度化
。据统计,全年收押的犯人中,文盲占62%,小学以上文化程度的占38%;35岁以上
的占61%,34岁以下的占39%。1978年后,收押犯人犯罪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一是反
革命犯减少,二是青年刑事犯罪数量开始上升。
1983年8月,全国进行“严打”活动,至年底,菏泽劳改支队收押犯人增多。19
84-1985年,收押数量减少。
无期、死缓犯的处理1953年,公安部对无期犯的减刑问题作出规定:“对无期犯
的减刑,应根据他们在劳动改造中的表现而定,在通常情况下应以劳动改造满二年为
最低服刑期限”。1956年为体现“给出路”的劳改政策,根据表现,对72名死缓犯中
的55名和84名无期犯中的67名,给予减刑。
1962年9月,菏泽专区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菏泽分院组成了检查处
理死缓犯人小组,对164名死缓犯给予改判和减刑。通过减刑,有效的调动了犯人改
造的积极性,解除了重刑犯人“怕杀头,无盼头”的思想顾虑。
197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死缓犯和无期犯
减刑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对无期徒刑犯,凡遵守法律、监规,老实劳动改造
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满二年以后,均应酌情给予减刑。”1980年起,对所
关押的死缓犯、无期犯服刑满2年的,均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
院给予裁定。1983年劳改机关归属司法机关管理,死缓、无期犯的处理不再报省公安
厅审核。1980-1985年,共有22名死缓犯、53名无期犯,被减为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