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辑 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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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和民国时期的民事审判,基本上是有钱有势就能胜诉。故民间广泛流传着“
冤死不见官,屈死不告状”的民谚。1943年,抗日民主政府司法机关按照公平合理、
双方满意、增强人民内部团结,从而保障人民根本利益的原则,进行民事案件的处结
,调解群众纠纷。
1950年,民事法规开始颁布。在民事审判中,坚持了“以调解为主”的方针。群
众诉讼,手续从简,口头和书面诉讼均予受理,并代为群众书写诉状,不收费用。1
959-1961年,全区群众生活困难,重婚、早婚、买卖婚姻、弃夫另嫁等现象大量出现
。这一时期婚姻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占民事案件的95%左右。
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民事审判工作受到了“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大量民
事纠纷案件无人过问,致使一些较轻微的人民内部矛盾,由量变发生了质变,造成了
严重后果。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贯彻了以调解为主、审判为辅的方针,将大
部分案件处结在基层调解组织,同时逐步加强法制建设和法制教育。这一时期的民事
案件主要是赔偿、房屋和宅基纠纷。民事发案率日趋上升。1980-1985年,全区共审
结民事案件1266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