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辑 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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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日战争时期,刑事审判由专署司法处承担。刑事审判案件的重点是查获的汉奸
及嫌疑犯。经审查核实,确系投降日本侵略军且罪大恶极的汉奸,则就地正法;一般
贪污、腐化、浪费、渎职、枉法、违犯法令的案件,由专署司法处处理。解放战争时
期,刑事审判工作主要是配合公安机关审判处理捕获的反革命分子、特务、还乡团及
向翻身农民反攻倒算的恶霸地主分子。
建国初期,刑事审判的重点是恶霸、反动地主、富农分子、土匪、反动会道门首
犯、反动党团骨干、特务及其他反革命分子。1951年,根据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的
指示”和《惩治反革命条例》,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全区各级法院在镇反中坚持
了“镇压与宽大、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和“正确、合法、及时、少杀、专判”
的原则。镇压重点是特务、土匪、恶霸、反动党团骨干、会道门首犯和坚持反动立场
有现行破坏活动的暗藏在工矿、企业、机关内部的反革命分子以及潜逃在外、隐藏较
深而又血债累累、民愤极大的反革命分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在镇
压反革命运动中,始终坚持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赎罪,
立大功受奖的政策和发动群众,依靠群众的路线。一些反革命分子互相检举,纷纷自
首。1958年由于左倾错误思想的影响,出现了一批冤假错案。“文化大革命”中,一
度出现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审判工作受到严重干扰。
80年代初,全区各级法院依照《刑法》和1982年3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
从重从快地审判了一大批经济犯罪案件。1983年后,为争取社会治安根本好转,中央
作出《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全区城乡审判机关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
,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惩治了一大批刑事犯罪分子。1983-1985年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共
审结各类一审刑事案1369件,召开大型宣判会89次,参加旁听群众达340.5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