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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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程序 1949年11月至1954年9月, 各项审判制度处于初创阶段,普通刑
事案件由各县司法科或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区级干部违法犯罪者由分院受理一审,涉
外或其他民族的刑事案件,重大政治性犯罪(县团级以上敌伪人员)案件,涉及两县或
两区间群众集体行动互相争诉的民事、刑事案件,均由省人民法院处理。在上诉制度
方面, 各县所判两月以上,未满5年者,即为确定的判决。各县所判不满10年的刑事
案件,当事人不服县判,可上诉于省人民法院菏泽分院和省人民法院。县判10年以上
徒刑或死刑,当事人不服,可上诉于省人民法院和华北人民法院。上诉期一般为10天。
法律文书主要有:“判决书”、“裁定书”。
1954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实施,
刑事案件开始实行公开、陪审、合议、辩护、上诉、两审、终审等制度。自诉案件,
需要逮捕的,由各县人民法院呈报中级人民法院批准。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后,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审
理刑事案件。1981年,全区共受理一审刑事案件533起,在一月内审结的案件达467起
,占86.7%,应公开审理的448起和应陪审的502起,也全部完结。另外,律师辩护1
17起,近亲属或监护人辩护12起,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辩护人48起。
民事诉讼程序建国初期,分院管辖公安处起诉的民事案件和各县当事人不服县司
法科判决,提起上诉的一般民事案件。对于个别案件,分院二审后,当事人仍不服者
,即上诉华北人民法院,上诉期限20天。法律文书有:和解书、调解书、裁定书、判
决书、处断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实施以后,
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开始执行公开、陪审、回避、辩护、合议、二审、终
审等制度。凡到法院起诉的,必先口诉或递交诉状,法院首先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
,随即结案,反之,转民庭立案。依照“询问当事人、收集调查证据、调解、开庭审
判、宣判、执行”等程序进行审理。
1963年10月,全区各级人民法院传达贯彻了全国第一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
审判程序走向正轨。
“文化大革命”中,民事案件曾一度不予受理或极少受理,民事诉讼程序较为混
乱。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实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实施该
法中,坚持了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于人民法院办案的两便原则。1983-1985年,
全区各基层法院审结的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的4039件,巡回就地办案1841件,处理简
易民事纠纷5498件,审结初审民事案件7559件,其中调解591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