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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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9月4日,平原省人民法院菏泽分院正式成立,下设自新院、看守所,辖菏
泽、东明、曹县、郓城、定陶、鄄城、梁山、南旺八县的司法科。1952年11月,撤销
平原省建制,原平原省人民法院菏泽分院改称山东省人民法院菏泽分院。1954年《人
民法院组织法》颁布,据该法第二十条之规定,4月将山东省人民法院菏泽分院改为
山东省菏泽专区中级人民法院,下设刑事庭、民事庭、司法行政科、办公室。1957年
5月,建立菏泽专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68年2月,公检法三机关合并办公,
实行军管,总称菏泽地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各基层法院也相继合并军管。1
973年4月,菏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恢复办公。1980-1985年又先后增设政工科、经济
审判庭、刑事审判一庭、二庭、信访科、执行庭、行政科、纪检组和全国法院系统业
余法律大学菏泽分部等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