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刑事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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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批捕1955年1月8日,菏泽县院在全区首次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
。是年7月,地区分院正式受理专署公安处提请批捕的反革命案件。8月全区检察机关
开始受理提请批捕案件。1957年2月至1959年,凡提请批捕案件一律由分院审查决定
。1959年后,贯彻中央“少捕、少杀、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方针和“宽中有严,松
中有紧,时紧时松”的对敌斗争策略,实行党内审批制度,重大案件批捕决定权由中
共菏泽地委掌握,一般刑事案件由地委授权分院决定批捕。1955-1968年,全区检察
机关共批准逮捕27624人,未批准者10044人。
1979年8月,实行由县院对一般刑事案件直接审查批捕,同时报分院备案审查的
制度。1978年10月至1985年,全区检察机关共批捕8141人,未批捕773人,退回补充
侦查681人,公安机关撤回62人。
审查起诉1955年8月,菏泽、梁山、郓城县院开始受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
诉案件。是年11月,全区检察机关开展起诉业务。1958年,公、检、法机关采取了联
合办案,就地破案,就地逮捕,就地宣判及马上送劳改队的方法。1959-1967年在审
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的同时,对罪行轻微或认罪态度好,有立功表现的罪犯决定免于
起诉;审查起诉的案件管辖范围与审查批捕相对应。9年共决定起诉23016人,免诉2
86人,不起诉437人,公安机关撤回32人。1979年《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案件管辖
范围规定:“普通刑事案件由县级检察机关审查决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反
革命案件,可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涉外刑事案件,由县院审查报送
分院审查决定,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1978-1985年,共受理移送起诉人犯32156人
次,决定起诉30709人,免予起诉849人,不起诉518人,公安机关撤回80人。
出庭支持公诉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后,菏泽
、曹县等县院对自行侦察案件试行出庭支持公诉(简称出庭)。1955年11月,全区检察
机关对公安侦查、提起公诉的案件开始出庭。1958年后,简化程序,大兴“就地出庭
”,使出庭流于形式。1963年后,重申法律监督原则,组织业务培训和岗位练兵,以
提高公诉词质量和答辩能力,使全区出庭公诉的水平逐年提高,出庭效果有所好转。
1955-1983年全区检察机关出庭支持公诉18560次。
侦查和审判监督自1955年开始,全区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批捕、起诉,对公安机关
侦查活动实行监督,重点纠正违反逮捕拘留条例规定的行为,对66起一审案件提出抗
议,法院改判、纠正58起。1958年后,此两项监督被列为“矛头对内”,遭到批判。
1962年,重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通过审查判决书副本,建议法院对13起案件的判决
进行审查。1963年,纠正公安侦查中违法活动59次,纠正法院审判中违法活动17次。
1978-1985年,共纠正侦查中违法行为262起,追捕81人,追诉40人,对审判活动中的
12起违法行为提出纠正。对审查判决,裁定书副本中发现的39处错误提出纠正。对9
起案件提出抗诉,法院改判8起,分院撤回1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