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辑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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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10月,平原省人民检察署菏泽专区分署建立。1952年11月,随行政区划变
动,改称山东省人民检察署菏泽专区分署。1954年12月,改称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菏泽
分院(简称分院)。1955年8月,菏泽专区所辖各县检察院全部建立(简称县院)。1968
年2月,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合署办公,统一实行军事管制。1975年1月,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取消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人民公安机关行使。1
978年8月,《宪法》又重新规定恢复人民检察院建制,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菏泽分院重
新建立,是年10月1日正式办公。
1984年6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之规定,菏泽分院先后
设立刑事检察一科、二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
、技术科、政工科、办公室、政研室、纪检组等11个科室。至1985年底,全院共有检
察干警11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