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辑 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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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晚婚晚育 由于封建思想影响, 区内城乡普遍存在早婚、早育、多育现象。1
950年5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青年结婚年龄,男年满20周岁,女年
满18周岁。1973年开始提倡“一对夫妇两个孩,两胎间隔四五年”。1975年起又提出
了“一个不少,两个正好”的生育要求,广泛号召群众“实行晚婚、晚育”。1978年
区内贯彻中央制定的计划生育工作32字(书记挂帅,全党动手,典型引路,加强科研,
提高技术,措施落实,群众运动,持之以恒) 方针,计划生育工作列入了各级党委、
政府的议事日程,制定了一系列计划生育优惠政策。避孕药具、节育手术费、医药费
免收,国家干部、职工在手术后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农村社员手术后休假工分照记,
生活困难者给予适当补助等。1979年为贯彻中央关于“把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转移到
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上来”的指示,菏泽地区制定了《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
规定》,号召农村青年男25周岁、女23周岁,城镇青年男女25周岁结婚。对实行晚婚
的国家干部和职工, 结婚时按照有关规定增加婚假12天;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4 0
天;所增的婚假、产假不影响生产奖和全勤奖。农村青年晚婚、晚育的,婚假、产假
工分照记。
独生子女优待政策 1979年全区实行“晚、稀、少、优”生育政策,对终身只生育
一个孩子的夫妇给于表彰或奖励,并由计划生育部门发给《独生子女优待证》。独生
子女可凭证优先医疗、住院、入托。父母是干部、职工者,每月发给儿童保健费5元,
由其父母所在单位从公益金、福利费或利润提成中支付;分配住房、子女就业优先照
顾。 父母是农民的,由所在行政村每月为儿童补贴50个保健工分或保健费4元,连发
10年。乡镇企业招工时,可优先照顾。优先安排宅基地。对领有《独生子女优待证》
而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 由乡村负责照顾,每人每月从公益金中补发3-5元的生活
费;干部职工退休时加发5%的退休金。
超计划生育处罚政策 1980年3月, 菏泽地区行政公署下发的《关于计划生育若干
问题的试行办法》规定:凡计划外怀孕的,其孕期检查费、接生费和因怀孕引起的疾
病医疗费以及孩子的入托费等一律自理。职工不发产假工资,子女不能享受直系亲属
劳保医疗待遇,夫妇一年内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影响调资晋级一次。
对超计划生育的人征收超生费。二胎者每月从夫妻双方工资中征收10%的超生费,
农民则扣除50个工日,从怀孕之月起到婴儿出生3年止。对三胎以上者按5%累进计算,
从怀孕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对超生者所在单位也作了处罚规定,不能评为先进,
不给综合奖,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