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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农业生产超限额用水征收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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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对农业生产超限额用水征收水资源费
北京市从4月起率先在7个平原区对农业生产超限额用水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粮食作物用 水每立方米0.08元,其他农业生产用水每立方米0.16元。各区(县)征收的农业用水水资源费,将按 照“取之于农、用之于农”的原则,用于本地区农村节水设施的推广应用及管护、维修。对农民生活 等用水仍免征农业用水水资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