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征地补偿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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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确定,自4月1日起,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征地时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省政
府制订的最低标准。全省6类地区中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支付,安
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计算。一至三类地区每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
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分别为:18000元、10000元和8500元。征收其他无收益和有收益土地的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