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制定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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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至五年减半
征收,外国投资者取得的利润免征预提所得税,设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可减按15%税率征收,设
在长春和珲春市的可减按24%税率征收;对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
后三年内,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设在长春和吉林高新区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可
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允许再按其实际发生
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