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出台我国首部行政首长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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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政府常务会议目前通过了《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法
定化的高官问责制度。这一办法通过18种问责情形和7种追究责任,对政府行政部门“一把手”追究
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小至诫勉、批评,大至停职反省、劝其辞职。
《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问责对象包括重庆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以及
参照执行的部门副职、派出和直属机构的“一把手”。被问责的情形主要包括:第一类,效能低下,
执行不力,包括未完成政府交付的工作任务等;第二类,责任意识淡薄,包括瞒报、虚报、迟报重大
突发事件等;第三类,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包括随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产造成浪费或
资产流失的,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等;第四类,不依法行政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
包括机关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工作态度生硬等;第五类,在商务活动中损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的。包括在招商引资活动中不讲诚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进行招标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