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规定农民可拿齐补偿费再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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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用地,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福建省
人民政府前不久发出通知,就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作出具体规定。通知
指出,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法定标准,各市、县在征用土地时,不得低于法定标准计付补偿安置费用。
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
民。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