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台《关于推动民营经济新飞跃的若干意见》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g&A=5&rec=827&run=13

主要内容是:(一)放宽市场准入。深化电力、交通、水利等垄断行业改革,积极鼓励民间资本
进入;建立城市公用事业领域政府特许经营制度,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城市公用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
民间投资兴办教育、医疗、保健和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二)简化企业注册登记。民营企业设立时
除需办理环保、规划、用地、消防等法定许可手续外,不再另设前置条件;创办科技型、农产品加工
型、扶贫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司制企业的,非关键条件欠缺但近期能完善的,可由工商
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
政府仅对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登记备案制。
(三)放宽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对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一次性到位有困难的有限责任公司,允
许分三年注入;民间资本设立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可为1000万元。(四)控制商务成本。采取措
施,缓解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瓶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制约。(五)优化金融服务。依法为民
营企业及时确认土地、房产等权属,颁发相关证书,方便企业申请抵押贷款;对业绩优、资信高的民
营企业探索实行信用贷款。(六)完善人才支撑。在政治待遇、政府奖励、职称评聘等方面对民营企
业人才公平对待;努力消除人才流动中的城乡、区域、身份、所有制等限制,疏通机关事业单位、国
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的人才流动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