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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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作为经济发展载体的土地被大量用于投资兴业,从而使大批农民成为
失地农民。失地农民的增加,是一个地区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矛盾。因此,如何有效
地解决这一矛盾尤其是解决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已经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直接关系到农民
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一、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就我市情况看,大多数失地农民都属于文化程度低、投资资金少、技能较差的弱势群体,面临着
“上班无岗,种田无地,收入无源、低保无份”的境地,他们的生活和生存正面临严峻的挑战。一是
征地安置补偿费过低,方式单一。尽管农民土地被征用后,国家按规定给予了征地安置补偿费,但现
行的补偿标准过低,且大都采用单一的货币安置方式,而对失地农民的居住安顿、重新就业尤其是失
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却考虑不周。据资料显示,经济发达地区的征地安置补偿费一般在每人3万
元左右,欠发达地区仅在2万元左右。采用现金补偿的方式,一旦补偿的钱被花光,生活就没有了保
障。二是再就业的竞争能力有限。由于我国农民缺少受教育和培训的机会,文化素质和知识技能低下,
失去土地后,他们在社会上的竞争能力十分有限,尤其是年老体弱的人就更突出。三是农村养老保障
体系不健全。我国政府从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但到目前为止,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问题不但没有突破,反而逐步萎缩,农民的养老问题越来越突出,更何况连土地都
失去的农民。
妥善安置失地农民,是目前社会发展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以征地补偿安置费和土地征用后的
增值收益为主要资金来源,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使失地农民从根本上解决老有所养、病有所
医的问题,为社会创造一个安定团结、宽松和谐的发展环境,已是当务之急。
二、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的模式
从目前解决失地农民养老问题比较好的地区的工作情况看,主要有以下两种模式。
1. 政府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即以各县、区为实施单位,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实施部门,
采用个人交一点,集体补一点,政府贴一点的方式运作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承担的费用从土地出
让金收入中列支,集体承担的费用从土地补偿费收入中列支,个人承担的费用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
交,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领取养老金。
2. 商业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即以商业寿险公司为主体,以各被征用土地的行政村为投保
单位,与商业寿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由寿险公司履行给村民的养老金义务。
三、商业寿险是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最佳选择
1. 推行政府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的困难
其一,农民保险意识不强,强制征收易激起民怨。农民由于一下子失去了赖以生产、生活的土地
资源,心理上产生一定的生存恐慌,加上安置补助费还要抵扣这么大一笔保险费,实际到手的金额寥
寥无几,难以满足旧村改造、子女教育、婚嫁费用和日常生活开支,自然会抵制缴纳保险费,如强行
征收,必然产生民怨,引发农村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其二,给政府带来潜在的巨大的财政压力。由于政府所缴纳的保险费从土地出让金中列支,而各
县区政府配套的市政工程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放,两者存在巨大矛盾。同时,随
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养老金发放标准必然要有提高,由此带来的资金缺口是今后10
~50年间长期存在的,给后几届政府留下了巨大的财政包袱。
其三,我国建立政府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还不成熟。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从城市发展到
农村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如日本1941年建立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到1971年才建立农民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那时的日本工业化相当发达,农业在GDP中的比重已下降到8.0%,农民人均收入
已达到7734.4美元。美国从1935年开始建立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时隔55年后才建立农民养老保险,
这时的农民人均收入已经达到21696.2美元。
2. 商业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模式的特点
其一,自愿性原则。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投保的特点,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征得村两委
同意,然后由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保险费从村集体自留的土地补偿费中列支,不占用村民的征地安置
补助费,本金归村集体所有,养老金归村民享受。
其二,继承性原则。以中国人寿“国寿永康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为例,各投保行政村所交的
保险费作为基金,固定不动,本金不变;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2.5%的保证收益和不低于投资收益70%
的红得作为养老金发放。村集体所交的本金永不减少,永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就等于把土地以货
币形式留存,世代相传,子孙享受。
其三,增值性原则。村集体所缴纳的保险费由商业寿险总公司集中统一管理、统一投资、独立核
算。凭借商业寿险公司雄厚的资金实力,技术强、水平高的专业投资经营人才,加之国有寿险公司还
享有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资金投放于国家大型建设项目、中央企业债券投资基金和协议存款等具有
安全性强、收益高的运作渠道。因此商业寿险公司在资金动作、保值增值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
其四,调整性原则。由于商业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以固定收益和投资分红作为养老金发放来源,
而且一般只发给60岁以上老年人,若近几年老年人数量不多、投资收益较好,会适量增加养老金发放
金额,反之亦然。若投保行政村认为发放金额偏低,也可追加投保金额。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
必然升高,但投资收益亦会提高。经济越发展,投资收益越高,养老金发放金额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
展逐步提升。
其五,商业性原则。商业寿险必然要追求一定的利润,利润的主要来源是保险资金投资运作的收
益。如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条款规定,分红型保险投资收益分配给投保行政村的比例不低于70%,对
大额投保的最高可达80%,公司只享有投资收益的20~30%,加之为有效占领寿险市场份额,寿险公司
基本上是最大程度地让利给投保行政村。
其六,监管性原则。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审慎监管有利于养老保障基金业务的健康发展。社会保
障基金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对政府监管和公司管理提出很高的要求。对保险业的审慎监管能确保贯彻,
并确保养老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性。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商业寿险在解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方面的优势。加之寿险公司通过
经营退休金业务和其他长期寿险业务,积累了大量经验,在保险产品精算、险种设计、保险金领取方
式、财户管理等方面具备了其他金融机构不能比拟的优势,初步培育了寿险公司在社会保障基金领域
的核心经营管理能力和竞争力。如中国人寿早在1998年就在深圳特区试点开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具
备丰富的养老金销售管理经验。近期推出的“国寿永康固体年金保险(分红型)2003版”,是一款针
对解决社会养老问题而设计的新版产品,完全可以满足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运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