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出台扶持商贸连锁企业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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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规定,凡公司总部、区域总部或采购配送中心设在沈阳,从事连锁经营的企业,包括各种
所有制、不同隶属关系、不同行业和各种业态,只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列为重点连锁企业予以
扶持:一是销售规模大。企业销售额在3亿元以上,并在同行业、同类业态中列前5名的;二是经济贡
献率高。企业盈利能力强,资信状好,重合同、守信用,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上,并在同行业、同业
态中列前5名的;三是管理手段先进。综合信息管理、物流配送和商品采购等环节广泛采用现代化信
息技术,运行规范、标准化程度较高,在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居同行业、同业态前列的。沈阳
市为此成立了重点连锁企业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确定重点连锁企业的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对列
入重点连锁企业的,享受以下扶持政策:一是在报纸、电视、信息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颁发市商
贸流通重点连锁企业牌匾;二是对企业开发带动力强、具有较强社会公益性的服务项目,从服务业发
展基金中列支,予以资金支持;三是对大型单体连锁店铺,协调解决停车场、交通疏导等问题,严格
限制重点连锁企业商圈内同类业态项目的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重点连锁企业
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