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有权要求政府公开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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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近日颁布《汕头市政务信息公开规定》。这部从6月1日开始实施的地方法规首次明
确了普通百姓有权要求政府公开行政。
该法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除了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全局的重大
决策过程之外,还得公布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本地重大突发事件的
处理情况及其他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方面的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办事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办事结果,办事纪律,监督救济制度及其他
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涉及其具体行政职能方面的政务信息。
同时,该法规还规定,汕头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政府公开其掌握的与上述公开权
利有直接关系的政务信息,公开权利人发现该信息的内容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政府(即公开义务人)
予以更正。公开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公开权利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或通过政府综合门户网站,也可以
口头申请要求公开义务人履行,公开义务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公开义
务人应用隐匿或提供虚假的政务信息,或者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公开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