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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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302号令,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2002年发生的27起生产安全事故、
95名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处理乡镇、县区部门负责人16名(行政撤职处分2人,追究刑事责任1人);
处理村居、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79人(其中撤职4人,追究刑事责任12人),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
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