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出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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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制定《关于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工作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对国有资
产授权经营企业的条件、授权经营方式和程序、授权经营内容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意见》明
确提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应遵循"四个有利于"的原则,即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建立与健全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
的原则。《意见》对能够获得授权经营的市属国有企业提出了五项条件:一是属该市公用事业、基础
设施、金融业等基础性行业以及在竞争行业中重点发展的市属国有企业集团;二是主业突出,技术创
新能力强,拥有知名品牌,具有持续的市场占有率,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70%以上;三是
规模较大,资产负债率合理,抗风险能力较强,属于基础性行业中的企业净资产20亿元以上,竞争性
行业中的企业净资产5亿元以上;四是效益较好,近三年年均总资产报酬率在5%以上,基础性行业的
企业利润总额在1.5亿元以上,竞争性行业中的企业利润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特殊企业的条件可以
适当放宽;五是企业建立了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董事会、经营班子具有较高的决策能力和经营能力。
根据《意见》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被授权人
是集团公司的董事会或经营班子,公司董事会或经营班子依法管理经营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市国资委
与被授权人签订授权经营合同,通过合同的方式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实
行董事会负责制或总经理负责制。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内容包括:授权经营集团公司董事会或经营班
子在授权范围内行使重大决策权、人事管理权、资产收益权和资产处理权。连续两年未完成任务将解
除授权合同。在监管考核方面,市国资委向授权经营集团公司委派监事。监事会依法对集团公司的财
务活动及集团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对集团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并
提出奖惩、任免建议。《意见》还规定,授权经营集团公司连续两年没有完成有关考核指标,或者违
反合同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市国资委将按照合同约定提前解除授权经营合同。同时,授权经营集团
公司有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且亏损额继续增加;以及虚增利润、虚列支出、隐瞒真实情况
和违反规定提供担保等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将被依法给予经济处
罚,免除(解聘)其职务;构成犯罪的,将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