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就业政策作出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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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安徽省劳动就业普遍实行预备制度,城乡初、高中毕业就业前,必须接受1至3年的职业培训
和职业教育。同时,今后劳动就业全面实行空岗报告制度。企业未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不得擅
自发布招聘广告,企业应按照不低于招聘人数20%的比例,招用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职工。此外,党
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得聘退休人员。已经聘用的要予以清退,空出的岗位,由有关公共职
业介绍机构通过考试或考核,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下岗和失业职工。今后在城镇各类企业就业的职
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职工、私营企业职工、城镇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都要参加养老、
失业等社会保险。为了扩大就业还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一)对非正规组织就业实行税费减免政策。
非正规就业组织,经有关部门审批后,3年内免征一切行政性收费和有关地方税费;对承包盘活已停
产企业及部分生产设施的实行地方税收部分返还。(二)多渠道筹措促进就业资金。不断增加财政对
促进就业的资金收入,继续开展社会捐助活动等。(三)为非正规就业组织和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和信
贷支持。此外对年龄偏大、技能偏低、再就业确有困难的城镇下岗和失业职工,实行特殊群体就业保
障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