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出台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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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个体劳动者同国有企业职工享受同等就医保险待遇,大连市政府出台了《大连市城镇个体劳
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对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参保方法、享受待遇等
方面做出了规定。(1)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6%缴纳。本人养老保
险缴费基数低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按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6%缴纳;个体劳
动者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险待遇期间,按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6%缴纳。(2)凡已参加基本养老保
险统筹的个体劳动者,应在3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新产生的个体劳动者,25周岁以前须到医疗保险
管理中心登记,并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手续。25周岁以后要求参保的个体
劳动者,必须开具有关证明,以确认其25周岁以前没有参保的合理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参保,否则不
予办理参保手续。(3)个体劳动者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并享受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4)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劳动者,重新到未参保单位就业的,本人
可按照本办法继续缴费,并享受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相关待遇;到参保单位就业
的,由单位为其重新办理参保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本人再次失业,须在失业保
险待遇终止后的次月底前,到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重新办理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并享受相
关待遇。(5)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不得中断缴费。首次超过规定缴费时间3个月(含3
个月)的,须说明理由,补缴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方可继续参保;超过规定缴费时间缴费的,中
断缴费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支付,但最多不超过本人补缴的医疗保
险费;再次超过规定缴费时间3个月(含3个月)的,视为自动退出医疗保险。(6)个体劳动者符合
国家规定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并且缴纳医疗保险费满25年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享受《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缴费不足25年的须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