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临沂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办法 资料库:临沂市情资料库 章节:2001临沂年鉴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g/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g/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g/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g/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g/section/2/article/101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g/section/2/article/101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临沂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管理办法
临政办发[2000]5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管理工作,防止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 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从事城乡建 设及其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第三条 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否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计划部门不得立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手续,地质矿产行 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采矿批准手续,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批准手续。 第四条 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城乡建设、开垦荒 坡地以及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填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工作,由生产建设单位委托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审 批各自管理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乡镇、集体、个体及其他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其所在县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审批。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应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经过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如有较大变动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的内容,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七条 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开发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之日起,分别在60 天、30天内办理审批手续。逾期末审批或者未予答复的,项目单位可视其编报的水土保持方案已被确 认。 特殊性质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九条 已建、在建的开发建设项目继续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限定的时间 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第十条 单独设立水土保持机构的县,由水土保持机构行使本办法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权。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O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