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临沂市年鉴编纂业务管理办法 资料库:临沂市情资料库 章节:2011临沂年鉴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g/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g/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g/section/19/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g/section/19/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g/section/19/article/117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g/section/19/article/117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临沂市年鉴编纂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临沂市年鉴工作管理机制,使年鉴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做到依法办鉴、
以法管鉴,促进全市年鉴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山东省地方史志工
作条例》及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年鉴。
    第二章管理原则和范畴
    第二条各级各类年鉴编纂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市年鉴编纂管理由临沂市地方史志办公室组织
实施,县区地方史志办公室对县区所属各类年鉴负有指导与管理职责。
    第三条年鉴编纂业务管理包括:年鉴编纂资格管理和年鉴编纂质量管理。
    第三章编纂资格管理
    第四条市、县(市、区)综合年鉴由同级党委、政府主办或主管,地方史志机构承编。部门、行
业和企业年鉴由本部门、行业和企业确定适应年鉴编纂工作的承编单位。
    第五条各级各类年鉴须配备与年鉴编纂工作相适应的专职业务人员。
    第六条市、县(市、区)综合年鉴编纂机构须有专用的办公场所、必备的办公设施。编纂、出版
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七条部门、行业和企业年鉴由同级政府地方史志机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八条中央驻临沂市的行业、企业及市属企业年鉴编纂资格,参照县级综合年鉴标准认定。
    第九条县区综合年鉴、市属部门(行业、专业) 、企业年鉴编纂资格由市地方史志办公室考察认
定。中央驻临沂市行业、企业年鉴编纂资格由其主管单位考察认定,报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备案。县区
属部门(行业、专业)年鉴编纂资格由县区地方史志办公室考察认定,报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市内已出版的各级各类年鉴(包括刊号、书号、准印号),按本办法的有关标准和程序,对
编纂机构编纂资格进行考察认定,合格者由市地方史志办公室颁发《年鉴编纂资格证书》,不合格者
要暂停编纂业务,按标准进行调整和完善,获取《年鉴编纂资格证书》后方可继续开展年鉴编纂业务。
新创办年鉴单位,须事先申领《年鉴编纂资格证书》,未取得证书的单位不得开展年鉴编纂工作。
第十一条年鉴主办单位须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证书年检。
    第十二条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定期对年鉴主编(执行)进行业务考核。
    第四章编纂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市及各县区地方史志办公室须设立负有年鉴质量管理职责的年鉴工作处(科、室),由分
管领导主持,指导和督促各年鉴编纂机构制定和实施质量保证措施。
    第十四条各年鉴编纂机构要制定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将年鉴
质量管理落实到编纂、出版、发行的全过程。年鉴稿件实行三审制度,发稿达到“齐、清、定”要求,
出版过程实行“三校一读”校对责任制,对胶片、样书、成品要进行严格质量检查。
    第十五条各年鉴主办单位要加强出版后的年鉴审读,于每年度1月31日前报上年度所出版年鉴的
质量审读报告。县区所属各类年鉴报县区地方史志办公室,抄报市地方史志办公室;县区综合年鉴,
市级专业年鉴,中央驻临沂市行业、企业年鉴报市地方史志办公室。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年鉴在出版后的1个月内,报市地方史志办公室10册样书,以备抽审。
    第十七条市及县区地方史志办公室年鉴工作处(科、室)要成立年鉴质量检查小组,每年对属内年
鉴进行抽审,写出审读报告,并对不合格的年鉴提出处理意见,通报主办单位。
    第十八条市及县区地方史志办公室对所属各级各类年鉴负有业务指导责任。应不定期举办业务培
训班、主编研讨班,或以巡回检查、重点授课等形式进行业务指导,提高年鉴队伍的资质水平。
    第十九条每两年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举办一次全市优秀年鉴评奖活动。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对一贯注重年鉴质量工作的编纂单位和个人,各级年鉴主办单位及主管机关可以结合质
量检查工作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经检查为质量不合格的年鉴,须采取技术处理或改正重印。市地方史志办公室、主管
机关要给予通报批评或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造成年鉴重大质量问题及不合格的责任者,其年终考核应定为不称职;对连续质量
问题严重的责任者,要调整其工作岗位。主办单位对年鉴内容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要承
担领导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临沂市地方史志办公室负责解释。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