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全市检察机关不断增强监督意识,树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信心和勇气,坚决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通过提起刑事诉讼和纠正违法行为两种方式,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各项执法监督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在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中,通过审查批捕,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审查判决、裁定等项工作,从公安、法院的侦查、审判活动中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判决不公等种种现象中发现犯罪线索和违法违纪问题,进行直接查办或督促纠正。全年,对公安机关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经提出纠正意见仍不纠正的典型案件,依照刑诉法第13条的规定,直接立案查处4件,实现了执法监督工作的重大突破。对公安、法院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13件;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提出抗诉2件,其中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已生效判决1件。法纪检察工作把重点放在查办徇私舞弊案件上,全年共立查3件,填补了近几年的空白。费县院立查的罗庄区公安分局预审科科长王宝章、费县刘庄乡派出所民警崔传龙徇私舞弊案,平邑县院立查的该县看守所看守员华明山徇私舞弊案都引起了强烈反响,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在突出重点的同时,还立查了玩忽职守、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重大责任事故等其他侵权、渎职案件89件,解救人质106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85万余元。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逐步实现了由提建议为主向办理抗诉案件为主的转变,迈出了新的步伐。全年共受案240件,立查61件,提请抗诉12件(其中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8件),提出改判建议28件。为共同搞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市检察院与中级法院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案件的有关规定》,促进了工作的开展。监所检察工作进一步加强了对监管改造部门执法情况的监督,针对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以及人犯管理方面存在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837件次,均被采纳。在工作过程中,抓住监督中发现的线索,依法立查了监管改造干警的犯罪案件2件。另外,还与有关部门配合进行安全检查4000余次,提出安全检察建议261件,确保了看守所、监狱全年无重大事故发生。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通过办理“两不一免”(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不起诉决定和不服免予起诉决定) 的申诉案件,较好地发挥了监督制约作用。全年共立案复查18件,经过认真审查,改变原决定11件,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另外,还开展了争创“文明接待室”活动,共接待来信来访190余件次;与有关部门配合,积极
做好中央、省、市重大政治活动和敏感期期间的稳定工作,妥善处理了检察环节上的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案件,有效地防止了闹事事件的发生;为适应工作需要,还普遍建立了刑事赔偿机构,为《国家赔偿法》的顺利实施提供了组织保证。
[执法监督取得显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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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督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全市检察机关不断增强监督意识,树立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信心和勇气,坚决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原则,通过提起刑事诉讼和纠正违法行为两种方式,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各项执法监督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在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中,通过审查批捕,起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审查判决、裁定等项工作,从公安、法院的侦查、审判活动中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判决不公等种种现象中发现犯罪线索和违法违纪问题,进行直接查办或督促纠正。全年,对公安机关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经提出纠正意见仍不纠正的典型案件,依照刑诉法第13条的规定,直接立案查处4件,实现了执法监督工作的重大突破。对公安、法院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13件;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提出抗诉2件,其中按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已生效判决1件。法纪检察工作把重点放在查办徇私舞弊案件上,全年共立查3件,填补了近几年的空白。费县院立查的罗庄区公安分局预审科科长王宝章、费县刘庄乡派出所民警崔传龙徇私舞弊案,平邑县院立查的该县看守所看守员华明山徇私舞弊案都引起了强烈反响,有力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在突出重点的同时,还立查了玩忽职守、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重大责任事故等其他侵权、渎职案件89件,解救人质106人,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85万余元。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逐步实现了由提建议为主向办理抗诉案件为主的转变,迈出了新的步伐。全年共受案240件,立查61件,提请抗诉12件(其中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8件),提出改判建议28件。为共同搞好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市检察院与中级法院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案件的有关规定》,促进了工作的开展。监所检察工作进一步加强了对监管改造部门执法情况的监督,针对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以及人犯管理方面存在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837件次,均被采纳。在工作过程中,抓住监督中发现的线索,依法立查了监管改造干警的犯罪案件2件。另外,还与有关部门配合进行安全检查4000余次,提出安全检察建议261件,确保了看守所、监狱全年无重大事故发生。控告申诉检察工作通过办理“两不一免”(不服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不起诉决定和不服免予起诉决定) 的申诉案件,较好地发挥了监督制约作用。全年共立案复查18件,经过认真审查,改变原决定11件,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另外,还开展了争创“文明接待室”活动,共接待来信来访190余件次;与有关部门配合,积极
做好中央、省、市重大政治活动和敏感期期间的稳定工作,妥善处理了检察环节上的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案件,有效地防止了闹事事件的发生;为适应工作需要,还普遍建立了刑事赔偿机构,为《国家赔偿法》的顺利实施提供了组织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