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临沂地委临沂地区行署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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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乡镇企业的领导。县市主要领导要重视乡镇企业工作,有一名领
导同志靠上抓;乡镇要有一名主要领导同志具体抓。进一步充实加强各级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各乡镇
要调整、加强现有乡镇企业办公室的力量,没有的要抓紧建立起来,由懂业务、会管理、熟悉经济工
作的人主持工作,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二、对乡镇企业按产品归口实行行业管理。产品归口企业的产品、产量、产值、利税由乡镇企业
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双轨统计;管理费由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五五”分成。对乡
镇、村建筑企业,各乡镇的乡镇企业办公室和各级乡镇企业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城乡建设部门,
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服务。
地、县市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在产品质量、技术改造、原材物料、技术培训、横向联合、市场信息
等方面对归口乡镇企业加强指导,提供服务。归口管理后,乡镇企业的所有制、隶属关系和财税上交
渠道不变。
三、要维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乡镇企业是乡镇和农民所有的经济组织,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
借口将乡镇企业上收、划走。凡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上收、划走的企业,都要改回来,或采取与乡
镇联营的办法妥善处理。任何部门都不得对乡镇企业乱加摊派、平调。
四、对新建的乡镇工业企业,从产品销售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一年,免征所得
税三年。对利用“三废”原料生产的产品,所用“三废”原料占百分之四十以上的,可免征所得税五
年。经地区以上批准试制的新产品,从销售之日起,免征产品税、增值税一至三年。企业减税、免税
的那部分资金,必须全部转入生产发展基金,用于扩大再生产。
五、乡镇企业享有充分的生产经营权,允许一业为主,多种经营和发展第三产业。为乡镇企业产
前产后服务的乡、村办各种供销公司、贸易货栈、经销部、物资供应站和网点,银行和工商部门要积
极予以支持。
乡镇、村建筑企业只要取得资质证明和营业执照,并持有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就可以进城、
出省投标承包工程。
六、乡镇企业税后利润原则上按照“六二二”或“五二三”比例分配,即百分之五十或六十用于
企业扩大再生产,百分之二十上缴乡镇政府主管企业的部门,用于统筹安排生产开发,百分之二十或
三十作为企业的福利基金和奖金。乡镇工业企业和实行成本核算的村办工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可逐步
提高到百分之十。大修理基金按百分之三提取。建立新产品开发基金,按销售收入百分之零点五提取,
税前列支。
七、兴办乡镇企业所需基金,主要靠自力更生解决,国家可给予必要的扶持或在信贷方面实行一
定的优惠。乡镇、村办企业新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自有资金不足百分之五十,技术改造项目,
自有资金不足百分之三十,但经济效益好,有还款能力的,在贷款上银行可适当放宽,予以扶持。经
银行批准,通过发行债券和借款兴办的企业,可以税前还款(不包括股份企业)。乡镇企业的技措贷款
可用新增效益税前还款。
八、各级各部门都要支持乡镇企业广泛开展横向经济联合。乡镇企业可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
国营企业挂钩,进行技术协作、技术转让、联合经营,引进资金、人才等。有条件的部门,要为乡镇
企业培训各类专业人才。
九、乡镇企业可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厂长(经理)可以实行招聘、推荐、选
举制。凡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的企业,厂长(经理)有中层干部任免权、职工奖惩权、招聘辞退职工
权、生产经营权和企业留利使用权。
十、乡镇企业要逐步完善以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为中心的经济承包责任制。经济责任制的形式,
可根据企业规模和不同行业的特点,自行确定。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
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职工工资或奖金的增长幅度,不能高于劳动生产率和上缴利税的增长幅度。
乡镇企业可以对供销人员实行联购联销承包责任制,供销人员的承包费用可计入成本,不征奖金税。
十一、乡镇企业创省以上优质产品、出口创汇产品和填补省内空白的新产品,可列入归口管理部
门指导性生产计划,享受县办集体企业的物资分配待遇,并按现行物资分配体制列户供应物资。
十二、经济效益好的乡镇企业,可按保险公司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金保险。养老金保险费用税
前列支。
十三、坚持多层次发展乡镇企业。各级各部门要支持和鼓励农民发展联户企业和个体企业。对他
们要做到政治上鼓励,法律上保护,贷款上给予扶持,能源、原材料等方面给予照顾,技术、信息、
产品销售上予以帮助,生产经营管理上予以指导,积极提供各种服务,促进联户企业和个体企业的发
展。
(临发〔1986〕4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