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地委、行署关于扶持农村贫困单位和贫困户发展生产治穷致富的决定(摘录)(198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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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扶持贫困单位和贫困户发展生产、治穷致富,要坚持改革的精神,贯彻自力更生的原则,并辅之
以国家和社会的积极帮助。要扶志扶本,帮助他们克服依赖思想和悲观情绪,树立致富信心。要从实
际出发,因地制宜,因户制宜,扬长避短,发挥优势,广开生产门路,增强自身的经济活力,从根本
上脱贫致富。要一年初见成效,二年有明显变化,三年达到本县那时的人均收入水平,1990年达到全
区那时的人均收入水平。
二、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商品生产
要帮助贫困单位和贫困户,因地制宜发展经济作物。对经济收入高,国家目前按计划生产的作物,
如黄烟、药材等,要安排贫困单位和贫困户多种一些。贫困户因扩种经济作物口粮不足400斤的,不
足部分由调整产业结构专项用粮或农村统销粮中安排供应。
要帮助贫困户购买仔猪、种兔,饲养家畜家禽。饲料有困难的,可以从调整产业结构专项用粮中
给以解决,对资金暂时有困难的,可按规定赊销。
山区造林育苗扶持款,要重点用于山区贫困户。帮助他们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因退耕还林,人
均口粮不足400斤的农户,不足部分,从调整产业结构专项用粮中解决,资金确有困难的,可按粮食
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赊销。
要帮助贫困户因地制宜地发展工副业、饮食服务业、商业、运输业和建筑、建材业以及其它开发
性的生产,并优先帮助他们解决原料供应、产品销售问题,提供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县、乡、
村办企业适合分散加工的产品,要安排有条件的贫困户搞产品初加工。
三、放宽政策,减轻负担
对缴纳农业税确有困难的贫困户,可按现行农业税减免政策和管理权限,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
对1983年农民人均收入不足200元的乡镇、村新办的集体企业,给予免征产品税、增值税、营业
税一年的照顾。其原有的集体企业,在1985年内应纳的产品税,税率在5%以上的,给予减半征收一年
的照顾;税率在5%以下的应纳的增值税、营业税,给予减征或免征一年的照顾。原有企业减免税期
满后仍未改变贫困面貌的,可适当延长减免税期限。从1984年1月1日起新办的乡镇、村集体企业,给
予免征所得税三年的照顾;原有的给予免征所得税二年的照顾。原有企业免税期满后仍未改变面貌的,
可适当延长免税的期限。集体和农民个人利用沿海滩涂和池塘、水库从事水产品养殖,新办的免征产
品税3年;原有的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免征产品税1年的照顾。对外地到贫困单位新办的工业企业,
给予免征所得税5年照顾。
对贫困经营的工商业,给予免收二年市场管理费的照顾。
从1985年6月份开始,不再向贫困单位搞各种集资和摊派,不向他们分配购买国库券的任务;其
它单位中的插花贫困户在这方面的负担,应由所在乡镇、村予以照顾。对贫困户的义务工和各种公益
事业的费用,要给予减免照顾。
在收购、定购农副产品方面,要对贫困单位和贫困户给予照顾。山区农民在粮食定购计划外要求
出售的粮食,粮食部门应积极按议价收购,如市场粮价低于原统购价,可按原统购价敞开收购。特别
是对山区农民生产的瓜干,粮食部门要积极开展议价收购,帮助开拓销路。这些地方在定购计划外要
求出售的花生,国家按比例收购价或议价敞开收购。对市场销售有困难的其它农副产品,有关部门要
积极帮助农民收购推销。
四、抓住重点,搞好扶持
要管好用好扶贫资金和物资。对国家拨给的扶贫资金和物资,要由县市政府统一安排,集中用于
贫困单位和贫困户发展生产,不准挪用。对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生产的贫困户,要实行补助或救济。
要把扶贫与救灾结合起来,有灾救灾,无灾扶贫。
对贫困单位要加强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各级农业、林业、畜牧兽医、科技、教育等部门,要在
三年内为每个贫困村至少培养出农业、林果、畜牧兽医技术员各一名。要组织地、县、乡镇各级技术
人员到贫困村帮助他们引进、培育良种,推广农业技术,搞好植物保护和家畜、家禽的疫病防治,有
的可以搞技术承包责任制。
要帮助贫困单位搞好教育事业。 对国家拨给的校舍改造专款, 要集中用于山区贫困单位。改造
“黑屋子、危房子、土台子”,要争取在今年底完成。对应设而未设小学的贫困村庄,要争取在今年
内建上小学。在贫困单位招收普通初、高中和农技中学学生时,要适当降低录取分数段。我区办的中
专,在招生时,对贫困单位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争取在五年内每处山区农村小学至少有一名中
师程度的教师。要动员鼓励县城和师资力量较强乡镇的教师到山区贫困单位任教。到这些单位任教的
教师,户口可留在原地,在生活待遇上要从优安排。
要下决心在三年内基本解决山区贫困单位人畜吃水困难的问题。各级水利部门要帮助这些单位勘
察水源,订出分期分批解决的计划。国家每年下拨的解决人畜吃水的经费要专款专用,集中使用。水
利部门要从收取的水费中,拿出一部分帮助库区贫困单位解决吃水难的问题。所需炸药、钢材、水泥
等物料,物资部门要专列计划,优先安排。
要争取在三年内解决山区贫困单位交通闭塞的问题。各级交通部门要协助这些单位搞好勘察设计,
有计划的组织施工。乡村之间的公路,要由乡统一规划,由村分段施工,谁受益谁负担。
五、加强横向联系,搞好以富带贫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牵线搭桥,在富乡与贫乡、富村与贫村、富户与贫户之间,按照自
愿互利的原则,在资金、劳力、技术、资源、设备等方面,取长补短,互相协作,开展友谊支援活动。
山区贫困单位要打开山门,吸收外地的资金、技术、设备,利用当地资源,开矿办厂,兴办联营企业。
还可组织贫困单位搞劳务输出或到城镇经商办企业,并为他们提供方便。
六、切实加强对扶贫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扶贫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要建立健全扶贫工作领
导小组,有一名书记或县、市长任组长,吸收民政、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粮食、商业、供销、
财政、税务、农行、工商、物资、外贸、乡镇企业、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领导小
组要在民政局设立办公室,从有关部门抽调三至五名干部专下来,负责抓好日常扶贫工作。扶贫任务
重的乡镇,要建立扶贫领导班子,其它乡镇也要有一名负责同志靠上抓这项工作。农村党支部、村民
委员会要把扶贫工作当作一项经常的任务来抓。
要对1984年人均收入200元以下的贫困村和贫困户进行摸底排队,订出扶贫计划,落实扶贫措施,
建立扶贫档案。乡镇要掌握到户,县、市要掌握到村,并于7月1日前向地委写出专题报告。今后,各
县市委、政府和地直有关部门,每个季度或半年要把扶贫工作情况,向地委、行署写一次专题报告。
要层层落实扶贫工作责任制。各县市、乡镇党政领导同志和地、县市各部门都要建立自己的扶贫
联系点。各县市、乡镇要向每个贫困村派一至两名脱产干部具体帮助,明确任务要求,一包到底,直
到脱贫。农村党员、干部对贫困户要分工包干,具体帮助他们脱贫致富。
(临发〔1985〕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