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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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沂州府所属各州、县设典史署、书吏房、书房等,司收集保管文书档案和各类图书典籍之
责。民国时期,山东省第三行政督察专员公署设秘书处,掌文书版牍、庶务及各种行文管理之责,各
县亦依此执行。1938年,日本侵略军侵占临沂城及各县城后,原有档案文件或毁于战火,或因国民党
政权流离迁徙而散失,损失严重。
在中国共产党建创的沂蒙革命根据地内,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下的政权机关都有专人负责文书档
案工作,并多次发出指示要求切实保护好各种档案。1945年,滨海行署制定了《处理公文办法》,是
区内较早见诸史料的政权机关关于档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建国后,档案管理逐步走向正规,先后成立了地、县市档案馆和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档案室,
确立了专兼职人员,制定了档案管理各项规章制度,收集保管了大量档案。1987年9月5日《中华人民
共和国档案法》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于1988年1月1日实施后,区内
档案工作进入了依法管理的新时期。到1994年底,全区拥有地、县档案馆11处,城建档案馆1处,地、
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均建立了档案室。档案科研、教育、职改、学术研究等工作也从无到有,
迅速发展。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创造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