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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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区内开始实行公费医疗、预防制度。根据政务院指示,当时享受这一待遇的范围是:专
区、县、区三级党政机关在编人员;各级文化、卫生、经济建设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经中央核
定的各工作队人员;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等。此规定于当年7月执行。是年9月,
政务院又作出新的规定,将公费医疗待遇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公立学校的在
编脱产人员、在编基层税务人员、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分娩期的女工作人员、原享
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等。此享受范围一直延续至今。
1952年,专署成立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1953年,各县相继建立委员会,区乡建立管理
组。负责核实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人数和等级,审查公费医疗预防决算;组织和监督经费的使用和管
理。从1953年始,为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发诊疗证,患者凭证到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凭据报销。1953年
3月,进行医疗制度改革,少量收取个人医药费用,规定挂号费、初诊费、住院期间伙食、理发、取
暖、产妇卫生费、安装假肢等15种费用,不列入公费报销范围。1961年,不报销项目增加到41种,如
院外配方、自配药所用的食品费、医疗机构所用挂号卡片、处方笺、登记表印刷费、防疫用药品、器
材费、整容、流产费等。1963年5月后,规定了严格的转诊手续,住医院或疗养院需经人民医院医生
检查,人事部门同意。住院者不得到院外就医购药。药费单据当月结算,超期不予报销。同时规定自
费滋补营养药多种。1979年7月,增加了“双包”、“三把关”的管理办法。由单位包门诊医疗费,
每人每月1.4元,公费医疗办公室包住院医疗费,每人每月1元。把好处方、付药、报销三关。
1953年,经费实行条条管理,规定按享受人数每人每月1.5万元(旧人民币,合1.5元新币),由
省拨到专区,再拨到县。专署及各县须经政府负责人批准方可支付,各区由县统一掌握,并由各级卫
生行政部门管理使用。开支情况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上级卫生部门报告,随时接受检查。1965年6月,
专直机关公费医疗费实行定额包干、分口管理,按每人每月1.3元包到各单位,超支自理。1978年,
定额为每人每月2.5元。1979年,公费医疗经费从卫生事业费中分出,专款分配下达,由公费医疗办
公室管理。1982年,公费定额每人每月增加到3元,经费由条条管理改为切块包干分级管理,不再由
上级部门逐级下拨。各县由财政直接拨款,节余、超支均由本级政府负责。1984年,经费增加到每人
每月3.5元,并按3元基数分次拨给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包干使用,每人扣出0.5元由公费医疗办公室掌握,
主要用于重病住院补助。1985年,经费定额分为两种,地直机关每人每年50元,各县市每人每年45元。
1987年以后,各级公费医疗机构均已建立,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的单位承包责任制管理制度日趋完善,
但公费医疗经费超支仍逐年上升,难以控制。1993年,《临沂地区地直公费医疗管理试行办法》出台,
其主要内容是“一包、两定、四挂勾”(医疗费包给医疗单位管理使用;定点医疗,定保健医生;医
疗经费与个人、所在单位、医院和公费医疗办公室挂钩),医药费用超支现象虽略有限制,但仍未从
根本上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