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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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沂州府属各类儒学和书院的经费沿用明制,主要来源于学田收入。其次,官府亦拨给少量
经费。这些经费主要用于教授、教谕、训导和儒学杂役人员的薪俸,廪膳生的廪膳费,生员举贡的膏
火补助费,春秋祭孔费及儒学文庙、书院的设施、修建等。兴学堂后,县以上官立学堂和区乡自办的
学堂经费大致由官拨经费(投向为府、州、县官办学堂)、学田租金、学堂存款生息、各种派捐和绅民
捐款及学生个人交纳等5项构成。据1907年学部总务司统计,沂州府及7县儒学岁入白银计23586两。其
中官府拨1815两,产业租金3509两,存款生息9519两,公款提充1294两,派捐699两,乐捐5164两,学
生交纳534两,其他杂项收入1052两。是年,境内教育总开支白银25961两。
1912~1927年,教育经费来源以田赋附加为大宗,另有学田租金、学校基金生息和各种杂捐。各
县教育经费由学务款产处和学校分级管理。此期,“山东屡为军阀割据,公款收入用之于教育者,为
数已属寥寥,而滥支中饱,复所在多有,贪墨者流莫不视学校为利薮,流弊所及,莫可究诘”(《山
东整理教育经费纪要》)。1928年后,省教育厅成立,制定了整理教育经费的一些规定。境内各县按
省规定, 陆续对教育款产进行清理。各县将所有学田、基金及其他公款公产进行登记,统一以货币
(银元)为计算单位;厘订学田出租及基金贷款办法;清理各县教育费积欠;厘订区村摊款办法,按地
亩、地丁摊款,在本学区或社村区域内自动征收。县、区均设教育经费委员会,专司筹集、保管、分
配、 稽核教育经费之责。 据临沂、郯城、蒙阴、莒县、沂水5县统计,1934年教育经费比1929年增长
56.6%。1935年,境内7县岁入教育经费银元303088元,其中田赋附加189204元;学田租金27231元,基
金生息29405元,杂项附捐收入44108元,其他收入13140元。
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国统区和敌占区的教育经费来源,或从捐税中自筹,或以庙田、学田
收入维持,但均无保证。
解放区的教育经费,来源于政府拨款、学田收入、地方自筹、生产自给等方面。1946年9月,滨
海专署规定:教员薪粮(每人月粮150~220斤)由公家发给;学校办公费用通过生产实现自给,不能自
给者,由公家按高小每班200元、城关初小每班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建国后,教育经费来源于财政拨款、社会集资、征收教育经费附加、征收学杂费、勤工俭学收入
等5条渠道。
财政拨款为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教育事业费、教育基建投资和教育专项补助费。教育事业
费是国家拨给教育事业的正常经费。1980年以前,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教育的发展规模拨发。
1981年后实行地方财政包干制度,每年由教育行政部门编造预算,经同级财政、计划部门同意后按月
拨发。1965年,全区教育事业费为1317万元,1976年增至3329.2万元,1989年达到16510.5万元。1988年
全省人均教育经费为19.94元,临沂地区人均为13.28元。1989年全省人均教育经费为19.08元,临沂地
区人均为14.29元,连续两年居全省最末位。教育基建投资是财政拨款的一项内容。1968年前,凡按计
划新建中等以上学校全部由国家投资。1968年,省向临沂地区教育基建投资108万元。翌年,即实行
“切块”管理,基建投资减少。从1974年起又实行条条管理,全区每年基建投资在100万元左右。1988
~1989年,国家压缩基建规模,全区教育基建投资每年只拨款67万元。专项补助费是省、地、县各级
政府不定期的对某项教育事业的一次性补助经费,包括重点中学补助费、职业学校补助费、校舍改造
补助费、贫困山区教育补助费、特殊教育补助费等。1980~1989年,中央和省拨给临沂地区专项补助
费计3718.7万元,地区财政拨给教育专项补助费888万元。
社会集资。建国初,民办小学所需经费均由乡村自行集钱、集粮解决。1958~1978年,农村小学
和联中的办学公用经费由办学单位筹集。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中小学的经费以乡镇或村
为单位从公共提留中解决,有的地方则按农民人口分摊。1979年以来,各县市、乡镇人大和政府均在
当地开展了集资和捐资助学活动。从1979~1989年,全区共集资32539.8万元,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征收教育经费附加。根据国务院指示,省府于1985年和1986年两次发出通知,对筹措农村办学经
费和征收教育费附加作了规定。自1986年起,全区各县市开始征收教育费附加。在城市以单位和个人
实际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1%。在农村,对乡、村两
级企业(含工商联合体、个体户)按上年利润总额的3%税前计征。对农户的征收额控制在上年人均纯收
入的2%以内。1986~1989年,全区共征收教育费附加16798.85万元。实行征收教育费附加后,农村学
校的教育经费,由原从公共提留或农户分摊解决改为由县市和乡镇两级财政统筹解决。
征收学杂费。1989年,全区收学杂费1610.8万元,相当于国拨教育事业费的9.7%。
勤工俭学收入。此项收入以前无确切统计,1979年后才设有专门帐目。1979~1989年,全区勤工
俭学总收入9614.8万元。
教育经费的使用原则是专款专用。国拔教育经费中的基建投资和专项补助费,分别用于学校基建、
校舍修缮与设备购置;教育事业费的使用,分人员经费和公用费两大部分,人员经费含公办教职工工
资福利费、奖金、副食品补助、离退休人员经费、民办教师补助费、学生助学金等,公用经费含办公
费、业务活动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近年来,人员工资比数愈来愈大,公用经费所占比数逐步
下降,给办学造成了一定困难。1979年,全区教育经费支出4707.83万元,其中人头费开支3062.1万元,
占65.1%,公用经费开支1645.73万元,占34.9%。1989年,全区教育事业费支出16510.5万元,其中人员
工资开支13632万元,占82.5%,公用经费支出2878.5万元,占17.5%。因公用经费比例大幅度下降,一
些公办学校用每年所拨全部公用经费交纳水电费尚不充裕,导致一些学校出现乱收费现象。社会集资
主要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包括修建校舍、添置课用桌、凳、文体器材和教学仪器等。教育附加
费主要用于中小学民办教师工资和改善办学条件。据1989年统计,全区教育附加费共支出6074.8万元,
其中用于民师工资福利2724.9万元,用于改善办学条件2347.5万元,公务费和其他支出1002.4万元。学
杂费由学校向学生收取。“文化大革命”前,50%的学杂费上交教育局,统一用于学校的修缮、医疗、
公务费用。“文化大革命”后,此项收费全部留校,用于办公、学生饮水、医药卫生、冬季取暖、房
屋修缮、设备购置等。1989年,全区中小学、职业学校共收学杂费1610.8万元,其中用于公杂费和业
务费811.8万元,用于校舍维修308.1万元,用于购置设备299.8万元,其他支出159.9万元。勤工俭学收
入完全由学校掌握使用,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另提取部分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师生福利。到1994年,
全区各级各类办学经费总投入达到7.2亿元,其中国家预算内教育经费3.9亿元,各级政府征收用于教
育的税费9980万元(城市教育费附加640万元,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9143万元),企业办学教育经费1503
万元,校办产业、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收入用于教育的经费1961万元,其他属于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
213万元,社会捐、集资办学经费1.08亿元,学、杂费收入6757万元,其他教育经费119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