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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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登记
历代旧政府把婚姻视为百姓家事,不经政府登记,只凭“父母之命”、“三媒六证”等一纸婚约,
就是合法婚姻。人民政府把婚姻问题,看作是人民健康、家庭幸福和提高民族素质的国家大事,通过
法律程序,经审查合格后,方进行婚姻登记。抗日战争时期,山东省战时工作推行委员会颁布了《山
东省婚姻暂行条例》,规定:“结婚男女青年要到区、乡政府登记结婚”。区内各级抗日民主政权均
贯彻执行了此项规定。 1950年, 国家颁布了第一部《婚姻法》 ,1955年公布了《婚姻登记办法》,
1980年颁布了新《婚姻法》和修改后的《婚姻登记办法》,使婚姻登记制度逐步完善。其规定程序是:
男女双方持本人户口证明和所在单位、公安户籍单位出具的出生年月、民族和婚姻状况的证明,共同
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填写结婚申请书。登记机关认真审查双方是否自愿,
是否达到法定婚龄,是否符合一夫一妻,是否属于禁止结婚的血缘关系,有无不准结婚的疾病等。凡
符合条件者准予登记,对不符合条件者,则讲清理由,不予登记。
离婚后,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经过审查,进行“恢复结婚”登记,同时把原来的离婚证件
收回注销。
“文化大革命”中,因动乱使婚姻登记流于形式。1978年后步入正规。

临沂地区1978~1994年结婚登记情况表
表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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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登记总数(对)│再婚数(对)│复婚数(对)│离婚数(对)│移交法院处理数(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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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 │64004 │1229 │180 │1150 │1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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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 │96307 │3013 │170 │943 │5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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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 │89802 │1375 │89 │1141 │8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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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 │114402 │1572 │124 │1403 │12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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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 │87566 │7189 │209 │1376 │7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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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 │83874 │ │322 │1251 │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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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90028 │ │315 │1149 │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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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95497 │805 │240 │1048 │6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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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105387 │1195 │508 │901 │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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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106212 │983 │230 │1023 │9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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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129770 │958 │110 │1084 │8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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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110181 │882 │146 │878 │14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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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85575 │ │96 │8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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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85658 │ │79 │5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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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57774 │ │139 │754 │ ┃
┠────┼──────┼─────┼─────┼─────┼─────────┨
┃1993 │45363 │ │92 │6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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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61885 │ │72 │78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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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结婚登记制度,对晚婚和计划生育促进很大。1987年,男龄22周岁者占登记结婚总数的33.5%;
23周岁者占25.1%;24周岁者占18.1%;25周岁者占10.6%;26周岁以上者占12.2%。女龄20周岁者占17.7
%;21周岁者占21.6%;22周岁者占21.2%;23周岁者占16.1%;24周岁以上者占23.1%。
二、清理违法婚姻
1986年,全区对1981~1985年期间的违法婚姻进行了认真清理,共清出违法婚姻28123对,占同期
结婚人员总数的5.97%。其中属早婚和私婚的占99%;另有49对属于重婚,140对属于近亲结婚。根据
“过去从宽,以后从严”的处理原则,经教育后,为虽属早婚、私婚但已满婚龄的23897对夫妇,办
理了登记手续;对仍不满婚龄的2965对则宣布婚姻无效;对虚报年龄,出假证明而仍不满婚龄的1002
对吊销了结婚证,对重婚、近亲结婚的依法做了处理;同时对40多名出具假证明的干部,视情节分别
进行了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