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待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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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群众优待
区内群众性的优待军人家属,是从抗日战争时期的优待“抗属”延续下来的。当时,烈属、军属
和残废、复员军人以及从事抗日工作的脱产人员家属,均为“抗属”,都为群众所敬重,民主政府从
政治荣誉和物质生活方面给予优待。
据鲁中南行署1950年1月统计:当时属今临沂地区范围的有19个县,即沂蒙专署的沂南、蒙阴、
莒沂、沂源、沂水、蒙山;尼山专署的白彦、平邑;台枣专署的费县、苍山、麓水、兰陵、赵镈;滨
海专署的郯城、莒南、临沂、临沭、莒县、日照。共有军烈工属174866户,768565人。其中烈属14558
户、59778人,烈士14656人;军属129133户、513139人,军人131452人;工属29334户、128313人,工作
人员30931人; 荣军 (残废军人) 13348人;复员军人14608人,复员工作人员3011人;民兵烈属899户、
3487人,民兵烈士901人;荣誉民兵家属256户、1031人,荣誉民兵265名;民工烈属563户、2271人,民
工烈士579名;荣誉民工家属123户、558人,荣誉民工124人。
(一)政治荣誉优待 主要是节日登门慰问,群众敲锣打鼓送光荣牌、光荣匾、光荣灯,送米面鱼
肉等年货,帮助打扫卫生;在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专设光荣席;商业部门优先供应商品,交通部门照
顾其优先乘车、船,对残废军人半价优待车船票等,以提高政治地位,增加光荣感。以上传统习惯,
一直延续至今。1981年春节,蒙阴县群众为优抚对象送光荣匾159块、光荣灯1325只、蜡烛2630对,贴
春联5850付,送煤炭13万公斤、烧柴10万公斤、鱼肉糖等1.34万公斤。帮烈属干活的群众有4700人,
陪同孤老烈属过节的干部群众有1565人。1985年春节,区内各地群众对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的232户军
人家属逐户进行了慰问,并送钱、送煤。各户军属收到钱20~30元,煤千斤左右。
(二)生产生活优待 抗日战争时期,对抗属进行优待抚恤是民主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省战工会
为此制定公布了《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暂行条例》 、 《山东省抚恤阵亡将士、荣誉军人暂行条例》和
《阵亡将士家属抚恤办法》等法规条例,保证了根据地优抗抚恤工作的实施。抗日战争进入反攻阶段
后,省政委会明确了优抗抚恤的方针。即:军民兼顾,军民利益相结合,政府力量与群众力量相结合,
政府优待与组织抗属生产相结合。定优抗粮以户为单位,每年150~300斤不等,重点帮助贫苦抗属。
在生产方面,民主政府在帮助抗属制定兴家计划、开展一碗粮运动的同时,还依靠群众安置好荣誉军
人的生产和生活。此期,根据地实行代耕制,群众给无劳力或缺劳力的烈、军属代耕代种,并形成制
度化。1951年1月,民政部和华东军政委员会分别发出关于加强代耕工作的指示和代耕暂行办法,规
定凡烈军属缺乏劳力者,享受代耕优待,特、一、二等革命残疾军人其家属无劳力或缺乏劳力生活困
难者,亦酌情予以代耕。同年2月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代耕办法规定:“凡从事农业生产或兼营农业生
产,年龄18岁至55岁的男子,除二等乙级以上复员荣军及荣誉民兵、民工及三等荣军复员未满一年者
外,均负担代耕义务”。把代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农业生产合作化后,土地集体经营,代耕变为
优待劳动工日。政府规定,享受群众优待的对象,不能低于当地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对无劳力军官
家属优待“虚工”,分配必要实物,由军官家属按分配或国家统销价格向生产队交款。区内优待工日,
一般是实行“三定”,即生产队在制订全年生产计划的同时,定全年全队平均用工数;定自干工日数;
定优待工日数。以全队平均每人工日数为基数,除去自干工数,不足部分给予优待。夏季预分,秋季
决算找齐。1963年夏季检查,全区优抚对象的优待标准都稍高于一般社员。有不少地方烈属高于社员
20~30%,残废军人和现役士兵家属也高于社员10~20%。在夏季预分时,对烈属、残废军人和慢性病
复员军人多分些细粮,作为照顾,已成为惯例。
实行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根据不同承包形式,实行了粮、款并优的办法,以保证优待对象不
低于或稍高于一般群众的生活水平。1986年,全区有优抚对象342658户,享受粮款优待的88309户,户
均166.06元。其中烈属8498户,户均169.36元;义务兵家属44474户,户均244.11元。1987年7月,全区
开展优待工作大检查,并在全区普遍实行征兵同时定优待的办法。新兵入伍前就定好合同,填三联单,
分别交军属、乡镇政府、部队各1份,各县市统一印刷优待证,填写历年优待款数,使军属放心,军
人安心,干部省心。从1984年开始,优待款由乡镇政府统筹,改变了村与村之间因征兵有无和多少而
负担不平衡的状况。秋收后,乡镇召开优待兑现大会,请各村干部和享受优待的户参加,会上,乡镇
领导人将优待金发到优抚对象手中,对勤劳致富的优待对象给予鼓励表扬。
二、国家抚恤
(一)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 1950年12月,内务部公布全国统一的《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
行条例》规定,革命烈士、病故军人抚恤粮(小米)标准分别为:战士600市斤、450市斤;班排连级800、
600市斤;营团级1000、750市斤;旅级以上1200、900市斤。1955年3月,牺牲、病故抚恤标准调整为:
师级为650元、520元;团级为450、360元;营级为350、280元;连排级为280、230元;班级为230、200
元;战士为180、150元;民兵、民工为150、120元。1980年8月,国家给对因战牺牲人员家属增发抚恤
金,并提高抚恤标准。到1984年,抚恤标准经4次调整后为:班长、战士2000元;连排或21级以下干部
2100元;营职或19~20级干部2200元;团职或15~18级干部2300元;师职或14级以上干部2400元。参战
民兵、民工、人民群众比照班长、战士级发给。1989年,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
民政部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再次调整现役军
人死亡抚恤标准,新条例取消了原规定的病故一次性抚恤金最高金额不超过3000元的限制,根据死亡
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发给其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为:革命烈士,40个月工资;因公牺
牲军人,20个月工资;病故军人,10个月工资。除以上一次性抚恤外,需要靠烈士供养的亲属还享有
定期定量补助。从1985年1月开始改为定期抚恤金,家住农村的每人每月20~25元;住小城镇的30~35
元;住大城市的35~40元。病故军人家属农村每人每月15~20元;小城镇25~30元;大城市30~35元。
对孤老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可适当提高标准,临沂地区按提高5元实行。1993年,山东省民
政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提高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鲁民[1993]179号),根据文件精神,区内自1993年1月起,“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
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调整后的标准为:(1)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
不低于40~45元; 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5~60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60~
65元;(2)病故军人家属: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不低于45~45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0
~55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不低于55~60元;(3)由原人武部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干部家属享
受定期抚恤金的,自1993年1月起在现有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自1994年1月起,“三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每人每月在1993年的基础上再增加10元,由原人武部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干部家属享
受定期抚恤金的,在1993年调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二)残废人员抚恤 战争时期负伤致残称“荣誉军人”,残废等级和抚恤标准,各战略区不统一,
本区内就有鲁中、滨海和各军区部队的几种标准。1950年12月,中央内务部公布了《革命残废军人优
待抚恤暂行条例》,统一了残废军人依其残废轻重、失去劳作能力大小,确定残废等级的具体标准。
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乙;三等甲、乙6个级别,规定了残废金、抚恤金、优待金全年发放标准,
具体为:因战负伤的特等和一等残废军人,复员回乡者,每年分别发给残废金300元、200元,抚恤粮
1300斤、 1000斤, 由国家供给终身。二等甲、乙级分别发给残废金150元、100元,发抚恤粮900斤、
600斤,2年后减半,供给终身。三等甲、乙级分别发残废金400元、300元,抚恤粮600米、400斤,一
次发清。因公致残只发优待金,从特等到三等乙6个级别,分别为1500、1100、900、800、600、400元。
1965年7月执行中央规定,在乡的三等革命残废军人(包括人民警察、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不分
因战或因公残废,甲、乙级每人每年分别补助30元和24元,每年1月份一次发给。此后在1978年、1982
年、1984年3次提高标准,1985年又增发生活补贴。1994年,调整提高了革命伤残人员(革命伤残军人、
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标准。

临沂地区1985年因战因公残废人员抚恤标准表
表21-1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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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乡 │在职 ┃
┃残废等级 ├─────┬─────┼─────┬─────┨
┃ │因战 │因公 │因战 │因公 ┃
┠──────┼─────┼─────┼─────┼─────┨
┃特等 │714 │662 │132 │120 ┃
┠──────┼─────┼─────┼─────┼─────┨
┃一等 │642 │608 │118 │108 ┃
┠──────┼─────┼─────┼─────┼─────┨
┃二等甲级 │462 │422 │96 │86 ┃
┠──────┼─────┼─────┼─────┼─────┨
┃二等乙级 │368 │340 │84 │76 ┃
┠──────┼─────┼─────┼─────┼─────┨
┃三等甲级 │228 │228 │70 │64 ┃
┠──────┼─────┼─────┼─────┼─────┨
┃三等乙级 │188 │188 │60 │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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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地区1994年革命伤残人员抚恤标准表
表21-2 (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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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类别│伤残等级 │伤残性质 │现行标准 │提高标准 │新标准 ┃
┠────┼──────┼─────┼─────┼─────┼─────┨
┃ │特等 │因战 │1560 │680 │2240 ┃
┃伤 │ ├─────┼─────┼─────┼─────┨
┃ │ │因公 │1440 │660 │2100 ┃
┃残 ├──────┼─────┼─────┼─────┼─────┨
┃ │一等 │因战 │1260 │600 │1860 ┃
┃ │ ├─────┼─────┼─────┼─────┨
┃抚 │ │因公 │1170 │570 │1740 ┃
┃ │ ├─────┼─────┼─────┼─────┨
┃ │ │因病 │1060 │560 │1620 ┃
┃恤 ├──────┼─────┼─────┼─────┼─────┨
┃ │二等甲级 │因战 │920 │330 │1250 ┃
┃ │ ├─────┼─────┼─────┼─────┨
┃金 │ │因公 │830 │320 │1150 ┃
┃ │ ├─────┼─────┼─────┼─────┨
┃ │ │因病 │760 │310 │1070 ┃
┃ ├──────┼─────┼─────┼─────┼─────┨
┃ │二等乙级 │因战 │656 │200 │856 ┃
┃ │ ├─────┼─────┼─────┼─────┨
┃ │ │因公 │590 │190 │780 ┃
┃ │ ├─────┼─────┼─────┼─────┨
┃ │ │因病 │554 │186 │740 ┃
┃ ├──────┼─────┼─────┼─────┼─────┨
┃ │三等甲级 │因战 │416 │120 │536 ┃
┃ │ ├─────┼─────┼─────┼─────┨
┃ │ │因公 │400 │116 │516 ┃
┃ ├──────┼─────┼─────┼─────┼─────┨
┃ │三等乙 │因战 │342 │100 │442 ┃
┃ │ ├─────┼─────┼─────┼─────┨
┃ │ │因公 │ │ │ ┃
┠────┼──────┼─────┼─────┼─────┼─────┨
┃ │特等 │因战 │240 │210 │450 ┃
┃伤 │ ├─────┼─────┼─────┼─────┨
┃ │ │因公 │216 │204 │420 ┃
┃ ├──────┼─────┼─────┼─────┼─────┨
┃残 │一等 │因战 │204 │170 │374 ┃
┃ │ ├─────┼─────┼─────┼─────┨
┃ │ │因公 │184 │158 │342 ┃
┃保 │ ├─────┼─────┼─────┼─────┨
┃ │ │因病 │ │ │332 ┃
┃ ├──────┼─────┼─────┼─────┼─────┨
┃健 │二等甲级 │因战 │156 │132 │288 ┃
┃ │ ├─────┼─────┼─────┼─────┨
┃ │ │因公 │140 │128 │268 ┃
┃ │ ├─────┼─────┼─────┼─────┨
┃金 │ │因病 │ │ │250 ┃
┃ ├──────┼─────┼─────┼─────┼─────┨
┃ │二等乙级 │因战 │135 │96 │231 ┃
┃ ├──────┼─────┼─────┼─────┼─────┨
┃ │ │因公 │122 │92 │214 ┃
┃ ├──────┼─────┼─────┼─────┼─────┨
┃ │ │因病 │ │ │210 ┃
┃ ├──────┼─────┼─────┼─────┼─────┨
┃ │三等甲级 │因战 │108 │66 │174 ┃
┃ │ ├─────┼─────┼─────┼─────┨
┃ │ │因公 │98 │62 │160 ┃
┃ ├──────┼─────┼─────┼─────┼─────┨
┃ │三等乙 │因战 │90 │42 │132 ┃
┃ │ ├─────┼─────┼─────┼─────┨
┃ │ │因公 │82 │40 │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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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表标准适用于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参战伤残民兵民工。
2.本表所列款数是全年应领数。
3.在职病残军人按本表规定的标准领伤残保健金。

1959年, 全区有革命残废人员13825人, 此后逐年有所增减。 1989年, 实有18827人(其中在乡
15281人)。残废抚恤、补助金额1959年为64万元,1971年超过100万元,1987年为439万元,1988年为
1897万元,1989年为2464.62万元。30年(缺1965年数字)累计为9022万元。
(三)定期和临时补助 国家每年拨一部分专款,对享受群众优待后仍有困难的优抚对象,给予定
期或临时生活补助。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是:1963年每人每月2~4元。1979年调整为农村每人每月6~8
元;孤老烈属、烈士遗孤、老复员军人8~10元;城镇非农业人口10~15元;城市非农业人口15~20元,
个别特殊困难的孤老,可达25元。由县(市)民政局发证件,按月或按季领款。1980~1987年,农村每
人每月提高至15~17元。全区有在乡复员军人46879人,除苍山县有157人未定期补助外,其余全部享
受定补。从1959年实行定补到1987年,国家发给区内复员军人的补助费共计3.89亿元。
临时补助始于1951年,是年,临沂专署拨发下半年贫苦烈属补助粮113.7万公斤。1954年9月,省
分配临沂地区烈军属生产、生活补助费154.48万元,确定沂南、沂水、沂源、蒙阴4县为补助重点。
同年,发补助粮108.23万公斤,并为烈军属解决入农业社基金困难,补助实物计牛、驴4073头,猪、
羊18975只,大型农具6631件、小农具3658件和部分化肥、树苗等。1959年发放烈军属、复员军人临时
补助款61.5万余元,解决吃粮、寒衣、修房和烈士子女入学等困难。1973年烈军属和复员军人临时补
助费达93.7万元,此后逐年增加,至1979年,发178.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