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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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矿产资源法》和《山东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和省地矿局、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等七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山东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规定》精神,临沂地区矿管局与财
政、物价等部门联合下发了《临沂地区贯彻〈山东省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从1990年开始对全区县属集体以下矿山企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1990~1993年,全区共征收矿产资
源补偿费976万元。为确保此项资金的专征专用,地区矿管局会同地区财政局每年均对各县市的矿产
资源补偿费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大检查,加强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监督管理。依据国务
院[1994]第150号令和省政府[1994]第38号文件的规定,1994年7月,地区矿管局与财政局联合下
发了《关于属地区级征收管辖的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对各类矿山企
业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地区矿管局组织专人深入矿山企业,调查了解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核实矿产资源补偿费数额,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提供依据,同时加强了对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票
证管理,做到严格依法征收、管理、入库。1994年,全区共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362万元,按省地矿
局下达的指标,入库18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