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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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保险
1951年,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劳动保险条例的范围为100人以
上职工的厂、矿企业。按条例规定,临沂地区先在临沂药械厂(原华盛铁厂、通用机械厂)试行。1958
年,又在钢铁厂、玻璃厂一批新建企业中实施。此后,根据国务院修正公布的新条例,全区实行劳动
保险的范围由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商业、外贸、粮食、金融等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退休养老已在全
区国营企业和国家机关职工中贯彻实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保险,也随着生产的发展不断扩大范
围。至1980年,全区国营企业和大部分县以上集体企业,经地区批准先后实行了劳动保险,少数未批
准实行劳动保险的集体企业也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办法执行。1986年,临沂地区劳动保险事业处和
各县(市)劳动保险事业处相继成立,对部分企事业单位劳动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对劳动保险待遇作
了修改和完善。
1990年,全区两项基金收缴率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率均稳定在95%以上。1991年,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全区全民企业固定职工退休费实行了以地区为单
位的社会统筹。1992年,进一步完善了地级统筹工作,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到城镇临时工。是年全区
共收缴合同制工人养老金4488万元、 固定职工退休费用统筹金5024万元,收缴率达到95%,全年支出
4628.69万元。1993年,区内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制订出台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全年
收缴养老保险基金8836.14万元,收缴率达95%,支付7979.19万元。1994年,在沂水、沂南两县进行了
大病医疗统筹、女工生育和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开展了把养老保险的覆盖面扩大到城镇街
居、私营企业的试点。全区年度养老保险的收缴率为93.4%,达到11780万元。是年,在临沂、苍山、
沂南、沂水、费县、临沭6县市实行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二、待业保险
1987年, 根据省劳动局部署, 临沂地区开始在全区范围内筹集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全年共收缴
244.97万元,其中从国营单位收缴177.8万元。1989年,收缴职工待业保险金286.2万元。1990年,收缴
职工待业保险金267万元,其中从国营单位收缴186万元。1991年,共收缴职工待业保险金307.5万元,
其中从国营单位收缴219.15万元。1993年,全区各级劳动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110号令和省政府41
号令,进一步扩大待业保险覆盖面,全区有1989户企事业单位的31万名职工参加了待业保险,当年收
缴待业保险基金512万元。1994年,全区共收缴失业保险基金600万元,收缴率达95%。
三、离休、退休、退职待遇
按照国发〔1982〕62号、劳人老〔1982〕10号和劳人老〔1983〕20号、34号文件规定,到1989年底,
全区共为符合离休条件的13380名老干部办了离休,享受离休待遇。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
到1989年底,全区共为符合退休条件的25627名干部办了退休,享受退休待遇;为4735名职工办了退职,
做了退职安排。
四、医疗待遇
职工患病,其医疗所需的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药费均由单位负担。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
属患病治疗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一半。职工患病期间的生活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其工资全部
按比例发给。
五、伤残待遇
根据保险条例规定,1953年全区企业职工在因公或非因公负伤时,可在指定的医院治疗;因公负
伤住院治疗期间,由企业补助伙食费的三分之二,工资照发。医疗终结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按照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本人标准工资的50%。从1978年5月起,对因公
负伤致残饮食起居需要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饮食起居不需要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
的80%发给。自1989年1月起,对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退休职工,除退休
金外,另发给一定数量的生活补助费,其金额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50%;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
每月的生活补助费为本人标准工资的10%。
六、生育待遇
自1953年起,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女工生育享受产假以及生育补助费、检查费、接生费等待
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自1979年起,凡是只生一个孩子的,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夫妻双方每人每月
各5元。终身不婚、不育也不抱养子女的职工退休时,退休金按100%发给。
七、死亡待遇
职工因公死亡或因公残废、退休后死亡,发给丧葬费,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
直系亲属抚恤费,至供养者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职工因病、非因公负伤或退休后死亡,付给丧葬
补助费,并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付给供养亲属救济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付给丧葬
补助费。
八、优异保险待遇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劳动模范和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在病残、伤残医疗和退休等方面给予一定
的优惠待遇; 对获得省以上劳动模范和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退休时提高退休费5~
15%。
九、探亲假待遇
根据国务院规定,临沂地区执行的探亲对象是:职工夫妇双方和未婚职工与父母,长期分居两地
又不能利用公共休假日团聚的,每年给12天的探亲假(不含往返路程天数)。探亲期间工资照发,往返
车船费原则上自理,有困难的,由本单位适当补助或救济。1966年,职工探亲假暂停执行。1968年,
又恢复探亲假制度。从1981年起,又对其作了新的规定,使职工探亲假制度更加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