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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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产
建国后,临沂地区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1963年,临沂专署办公室下达了《加强企业中
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1966~1976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受到冲击,一度失去作用。从1977年
底开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逐步得到恢复完善。1982年,全区发生各类事故693起,比1981年下降
12.3%;死亡248人,下降19%;重伤259人,下降3%。1983年,全区进一步加强了厂、矿企业的安全生
产和文明生产建设,认真组织了5月份的“安全月”活动。1984~1989年,通过贯彻“安全第一”的
方针,逐步加强了劳动保护监督的立法工作,建立健全了安全监察机构,逐项抓了安全措施的落实。
1990年,在全区范围内普遍推行了“安全目标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了企业承包经营考
核指标,并与企业管理升级挂钩。1991年和1992年,全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及经济损失
均低于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1993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开始施行。是年,全区
各级劳动部门共举办厂(矿)长、经理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班53期、换发各类证件2310人;检验电梯22
部、行车73台、在用锅炉457台、钢瓶4923只、槽车34辆,保证了这些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和使用。依
法对私开小煤井和气瓶充装站、检验站进行了综合治理整顿,消除了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全区各
类事故四项指标(事故起数、死亡人数、重伤人数、财产损失)分别比上年同期下降21%、12%、25%、
4%。
1994年,行署与各县市政府和地直企业主管部门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制订了年度考核、
兑现奖惩措施。全年安全生产形势有了进一步好转,事故四项指标分别比上年下降4%、6%、2.8%、77
%。
二、劳动保护
建国前,临沂地区厂、矿企业生产方式落后,劳动环境恶劣,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得不到必
要的保证。建国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厂、矿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在企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女工
保护、工作时间与休假、防护用品供应、保健食品供应等方面,国家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临沂地区
紧密联系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断强化了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