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劳改与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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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
(一)公安看守机构 在沂蒙革命根据地内,看守工作由各级公安局的政卫队负责。监房多系临时
租用的民房。从1943年起设两种监狱,对轻、重犯人实行分别看押,同时配备了提差人员。自1953年
起,为增强在押犯人的体质,减少病亡,实行了狱内生产,将未判在押犯轮流投入劳动。1954年起,
区内各县相继新建了看守所。 翌年, 执行省公安厅《看押工作细则》,并在狱内建立了检查汇报制
度。1979年,贯彻执行公安部《看守工作制度》,恢复并健全了各项监管制度,杜绝了无证关押人犯
的现象。看守所在押人犯经判决后,即交司法行政机关实行劳动改造。
(二)司法劳改机构 区内劳改机构始建于抗战胜利后。1945年10月,滨海行署徒刑犯人教育所在
莒南县大店区建立。是年底到翌年初,滨南、滨中均先后建立犯人教育所,隶属公安部门领导。1949
年6月,鲁中南行署犯人教育所在临沂城北毛家村建立。1951年9月,改称临沂专署公安处劳动改造大
队。1953年8月,沂水专区劳改队(1951年2月建立)因区划变动并入临沂专区劳改大队。后临沂劳改
机构先后称临沂专区劳改管教支队、临沂劳改管教支队,对外称山东临沂生建机械厂。1983年8月,
支队隶属省司法厅劳改工作管理局管理。
1984年4月,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就地消化罪犯”的指示,适应“严打”斗争的需要,地区司法
局在临沂市义堂镇的原莒南煤矿选址处组建了一支劳改支队,先后接收劳改犯人1534人。1986年11月,
该支队奉命撤销,所押犯人被遣送济宁、淄博等地。
(三)劳教机构 1958年5月17日,山东省临沂区劳动教养所建立,隶属临沂专署公安处和临沂区劳
动管教队双重领导。 所址初设于临沂县湖南崖,后迁义堂区耿家埠,1959年4月又迁至白庄区齐家庄,
1961年复迁回湖南崖。翌年秋,该教养所奉命撤销,254名劳教人员及部分管教干部同期调肥城修铁
路。自建所以来,共收容劳教人员762名。
二、劳动改造
1945年,滨海区各级司法机关所判犯人,凡半年徒刑以下者留县犯教所执行;半年以上不满3年
者送专署犯教所执行;3年以上者由行署犯教所执行。1949年6月后,所有判刑犯人均送鲁中南行署犯
教所执行。 1951年9月后, 凡3~5年以下徒刑犯人留县劳改队收押, 5年以上者送专区劳改队收押。
1953年初,各县劳改队撤销后,凡判刑的犯人均由专区劳改队收押。1951~1989年,临沂劳改支队共
收押犯人45551名。 1990~1994年, 共收押犯人6986名, 经劳动改造后,共释放6409名,其中:假释
2456名,刑满释放2687名,减刑释放1266名。依法对89名死缓犯减为有期徒刑,12名死缓犯减为无期
徒刑,121名无期徒刑犯减为有期徒刑。1992年3月,劳改支队对在押犯人基本情况进行了排查摸底,
盗窃犯罪占押犯总数的36.5%,暴力型犯罪占22.5%,性欲型犯罪占16.9%,拐卖人口犯罪占3.9%,经济
犯罪占1.5%,其他类型犯罪占18.7%。
劳改队收押犯人,要经过1个月的入监教育,促其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同时进行有针对性的思
想教育,以消除犯人的恐惧心理和思想顾虑,使其树立通过劳动改造,以重新做人的信心。1953年,
犯人不分刑期长短,实行混合管押。1955年《劳改条例》颁布实施后,将反革命犯和刑事犯实行分管
分押,或单独编队、编组。1965年,根据省劳改局指示,将反革命犯、刑事犯和人民内部犯实行分管
分押。在管理上对反革命犯和重大刑事犯从严,对一般刑事犯和内部犯从宽。男、女犯人历来实行分
管分押,女犯单独编队,单设女监,由女干警管理。犯人编队后,实行“三八制”管理:即8小时劳
动,8小时休息,8小时学习。
劳改队对犯人实行“强迫劳动与人道主义相结合”的改造原则。犯人在服刑期间,允许其亲属探
视。1982年后规定,犯人每月可与其亲属会面1次,每次不超过1小时,参加探视的亲属每次不超过3
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一般刑事犯,如遇有直系亲属病危、死亡或其他重大情况,确需本人回家处理
者,经当地政府或公安机关证明,由支队主管领导批准,可回家处理。服刑犯人可与亲属通信,每月
只限1次。犯人与亲属收寄包裹、汇款,严格按国家邮章办理。汇款一律汇入犯人钱本,存入银行,
需用时,经所在大、中队领导人批准后提取。犯人财物由劳改队统一管理,释放时,如数发还本人,
如有丢失、 损坏、 霉烂者,由支队负责赔偿。建国前和建国初,犯人每日生活标准为2.3市斤粮食
(内含菜金0.8市斤)。1956年起,执行省财政厅、公安厅规定, 特重体力劳动者每犯每日0.35元,
重体力劳动者0.32元,轻体力劳动者0.28元,不劳动者0.22元。后又作过数次调整。至1989年,犯人生
活标准提高到每月40元,接近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标准。对少数民族犯人按其民族生活习惯给予特殊
照顾。对从事高温、有毒作业的犯人,按国家规定的保健费标准,由伙房定期制做保健菜发给个人。
1956年前,犯人被服一般以家庭补送为主,政府发放为辅。1956年后,每犯每年发单衣1套,两年发
棉衣1套,5年发棉被1床。1979年前,监舍多系砖瓦平房,1979年后多为2~3层楼房,睡铺亦由通铺改
为两层铁木床,生活设施面积平均每犯5平方米。此外,还设有物品储藏室、图书室、阅览室、游艺、
电视室等。80年代后,犯人每月看一至二次电影,每周收看两次电视,节日期间还组织犯人自编自演
文艺节目及开展球赛、棋赛等文体活动。至1989年,支队先后为犯人购买34台电视机,达到每大、中
队拥有1台。从1945年起,狱内设有门诊室,为犯人治病防疫。1975年后队内设有医院,配有现代化
医疗设备,犯人患一般疾病不用出队治疗。支队还实行犯人保外就医制度。1951~1989年,临沂支队
服刑犯人实行保外就医者达4220人次。劳改队通过组织服刑犯人从事各种劳动,既达到了对犯人进行
思想改造的目的,又为社会创造了物质财富。1989年,临沂劳改支队工农业生产实现利润194.81万元。
不少四体不勤、五谷不分的犯人在劳动中学会了一技之长。1989年,有598名犯人经地区考核,达到
三至四级技工水平。据调查,在80年代释放到临沂市境内的犯人中有15人被乡镇企业聘用,成为技术
骨干,还有的当了厂长,有的成为技师、医师。狱内在组织犯人进行政治、时事教育的同时,还组织
犯人开展文化学习活动。至1987年,先后有409名犯人脱盲,2453人获小学毕业证书,886人获初中毕
业证书,161人获函、刊大自学毕业证书。支队对犯人实行月评、季评、年总评等考核,根据其实际表
现,及时给予奖惩。1951~1989年,支队共有5401名犯人被减刑,有2027名犯人被假释,有4640名犯
人受记功奖励,15528名犯人受大会表扬,有3907名犯人被评为劳改积极分子。1987年6月,劳改支队
通过当地政府和基层组织对1983年释放的648名刑释人员进行了考察,其中表现好的241人,占37.2%;
表现一般的346人,占53.4%;表现不好的29人,占4.5%;重新犯罪的32人,占4.9%。1993年4月,劳改
支队组织人员对1990年度回平邑、费县的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抽样考察,在被考察的119人中,表现好
的有52人,占考察数的43.7%;表现一般的有56人,占47.1%;表现差的有7人,占5.9%;重新犯罪的有
4人;占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