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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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主要包括对离婚案件、土地纠纷案件、房屋与宅基纠纷案件、扶养和抚养、赡养纠纷
案件、继承纠纷案件、债务纠纷案件、赔偿纠纷案件、土地赔偿纠纷等案件的审理。1950~1989年,
全区法院共受理离婚案件89950件,审结86596件。离婚案占全部民事案件的52%,居首位。1950年5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实施后,离婚案件大增。1950~1954年,5年共受理离婚案17513
件,平均每年收案3502.6件。此期,女方提出离婚的占20%以上,其中女方系反动分子的配偶,为了
争取政治上的翻身和解放,为了个人的前途和幸福而主动提出离婚者占相当大的比重。这一时期所受
理的离婚案件中,还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即男方系干部、军人、教师、工人者提出离婚的占5.2%,其
原因多属男方喜新厌旧。1960~1963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离婚案件又趋上升。这些离婚案件多属婚
姻不牢而引起。据1960年统计,是年属生活困难而草率结婚或弃夫另嫁,缺乏感情而离婚者有532件。
1964年至“文化大革命” 初期,区内离婚案件呈下降趋势。1980~1989年,区内离婚案件又趋上升。
1980~1982年3年间,计受理离婚案件6477件。1981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严格按照当年新颁
的《婚姻法》的规定,从有利于家庭和睦,有利于社会安定出发,主要采取了调解为主,判决为辅的
原则,使不少夫妻重归于好。
1950~1954年,全区法院共受理土地纠纷案件1194件,占同期民事案件总数的75%。农业合作化后,
土地纠纷案件大减。1955~1979年,25年间全区共受理此类案件413件。此期的土地纠纷主要是社队之
间为调整土地而发生的纠纷以及与此相联的山林、水利纠纷和农民与集体间因自留地、空闲地(院)等
使用权或因个人侵占集体土地而引起的纠纷。
1950~1957年,全区共受理房屋、宅基纠纷704件,多系由解放前遗留下来的涉及所有权、典当、
买卖等历史问题所引起。1960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下达后,过去一度
搁置下来的房屋纠纷问题又重新提起诉讼。1961~1967年,全区共受理此类案件394件。十年“文革”
期间,共受理房屋纠纷242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落实各项政策的深入开展,此类案件上
升。1977~1989年,共受理房屋宅基纠纷案3393件。其中调解处理2689件,占71%;判决处理704件,
占18.6%。
1950~1989年,全区共受理抚养、扶养、赡养纠纷案3572件,审结3499件。其中1980~1989年,计
受理2106件。“三养”案件多系由离婚案件引起的。
建国初期,受封建的宗祧继承观念的影响,继承类纠纷较多,1950~1957年,全区共受理此类案
件803件,审结798件,占收案率的99%。1958年公社化后,财产继承的范围相对缩小,故此类案件大
为减少。1962~1976年(缺1966年的数字),全区共受理此类案件145件。1977年后,区内居民的生活
资料不断增加,一部分居民拥有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特别在198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颁布后,继承纠纷案又呈上升趋势。1977~1989年,全区共受理继承纠纷案件1235件,其中1989年收
案最高,为268件。
1950~1989年,全区两级法院共受理债务纠纷41463件,审结40337件。1955年前,债务纠纷案件主
要包括劳资纠纷、工商纠纷和一般性债务纠纷三大类。这些纠纷多系解放前遗留下来的陈帐旧债。凡
是解放前的债务纠纷, 法院在查清事实后, 一律比照当时的实物价值折合人民币或粮食进行处理。
1956年后,随着三大改造的基本结束,劳资和工商纠纷案件随之消失。1959~1965年,债务纠纷案件
下降,7年共受理352件。“文革”10年间,此类案件不多,年均仅13.4件。1979年后,新型的债务纠
纷案件相继产生,且有逐年上升之势。1979~1989年,全区共受理此类案件39678件。特别自1984年后,
债务纠纷案件大幅度上升。1984~1989年7年间,受理39327件,相当于1950~1956年7年1104件的35.6倍。
区内受理赔偿纠纷案件始自1957年。是年至1980年,共受理3572件。1980年后,此类案件成倍增
长,且范围扩大。1980~1989年,全区共受理12725件,居整个民事收案数的第二位。实行生产责任制
后,村民因争水、争地边地界、争农具等而发生斗殴引起的赔偿和居民间因不睦争斗而引起的赔偿,
是此期赔偿纠纷案发案的主要动因。1950~1989年,全区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172396件,二审民
事案件4505件。
进入90年代后, 区内民事案件收结数量较1989年有所下降。 1990年, 全区法院共受理民事案件
32800件, 审结33216件(含旧存),结案率为102.3%,收结案数分别此上年下降20.5%和23%。1991~
1992年,民事案件下降较大,两年间一审案件稳定在每年收22500件,结案22200件左右。从1993年开
始, 民事案件数量又开始回升,是年,法院受理各类民事案件28359件,结案28021件。1994年,受理
28433件,结案27883件。此期的民事案件,主要以城镇工商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债权债务纠纷为主。
附:土地赔偿纠纷案例
1972年冬,原蒙阴县岱崮公社大岭管理区召开冬季生产会议时,尖洼村党支部书记公方才倡议:
将位于朱家庄北、蒋家庄东、大岭村西南属尖洼、朱家庄、蒋家庄、大岭4个村所有的连片河滩赠给
高崖村垫地耕种,以解决该村吃粮困难问题。会后,大岭村召开了支委会、党员会和生产队长以上的
干部会议,同意赠送河滩。4个村意见统一后,主要负责人同到现场规划了送滩范围,并协商确定高
崖村垫地时每取一亩土,付给被用土单位补偿费50元,河滩上的幼树、条墩各村自行处理。高崖村在
4个村的支援下,造粮田96亩,并建房屋,打了机井、配备了供电等设施,进行了水利配套,投资7万
余元,连续耕种了12年。
1984年8月,大岭村民委员会擅自在高崖村垫成的粮田上插标立界,强行耕种,并于1985年7月又
在该地上栽桑树苗,后又伐掉高崖村所栽梧桐树3棵。经区、乡、县处理无效,高崖村委向蒙阴县法
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岭村归还土地并赔偿经济损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判决:1、粮田96亩及该
土地上的一切设施仍归高崖村所有;2、高崖村补偿大岭村3000元,尖洼村1700元,朱家庄村1500元,
蒋家庄村600元;3、大岭村赔偿高崖村梧桐树折款230元;4、大岭村1985年7月所栽桑树苗限本判决生
效后3日内移出,愈期不移,由高崖村自行处理;5、诉讼费150元由大岭村承担。宣判后,大岭村民
委员会不服,提起上诉。经中院审理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大岭村在
该片部分土地上强行播种小麦的行为是极其错误的,已种小麦应由高崖村收获。据此,中院依据法律
及有关政策,作出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第1、2、3项的判决内容,变更第4项为大岭村所栽桑树苗限
1986年3月12日之前移走,愈期不移,由高崖村自行处理(一审判决时已是冬季,树苗无法移栽,故改
判此项);加判大岭村1985年秋在该片土地上所种小麦由高崖村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