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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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判是法院审理国家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的一种诉讼活动。
从1988年起,区内法院把握此类审判系“民告官”、国家行政机关是被告这一特点,积极稳妥地审结
了一批案件。1988~1989年,地、县两级法院共受理一、二审行政诉讼案件106件,审结98件,结案率
为92.5%。上述案件涉及土地、治安、林业、矿产、工商、税务、城建、公路管理、农机管理、医疗
事故、计划生育、扣押没收财物、侵权赔偿、申请发放抚恤金等14个类型。在审结的案件中,判决维
持的21件,撤销的10件,变更的12件,撤诉的45件,移送1件,终结7件,二审发回重审的1件。地区中
级法院于1988年6月首次审理的沂水县柴山乡农民肖凤秀不服县政府行政处罚案即是一例:肖在矿产
资源法实施前后均未办理采矿手续而长期开采工业原料钾长石,经乡、县政府数次劝阻,肖仍以与村
委签有合同为由继续采矿。沂水县政府为此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肖凤秀不服,诉至县法院。法院作
出判决维持县政府的处罚决定。肖上诉至地区中院。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审判人员以案讲法,使原
告和旁听的群众均受到教育。有人反映,以前认为矿石谁开采都行,现在才明白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
私开矿石是违法行为。此案维持原判后,当事人心悦诚服,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做个知法守法的
公民。
1991~1993年,全区法院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339件,审结313件,结案率为92%。1994年,全区法
院共受理一审行政案件517件,审结478件,结案率为92%,收结案数均比上年增长235%。中级法院受
理二审行政案件42件,审结38件,结案率为90%。非诉案件的执行有了较大进展,全区法院共执行非
诉案件916件,比1993年增长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