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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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区内审判机关主要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涉外经济纠
纷案件、经济损害赔偿案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及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1984年以前,法院审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占同期经济案件的95.5%。至1989年,此类案件仍占经
济案件总数的90.35%。10年来,在审结的17371件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借款合同纠纷居首位,达9057
件,占52.14%;购销合同纠纷4020件,占23.14%;仓储保管合同纠纷274件,占1.58%;建设工程承包和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276件,占1.59%;财产租赁、财产保险、科技协作合同纠纷77件,占0.44%;货运合
同纠纷146件,占0.84%;其他经济合同纠纷3521件,占20.27%。审结经济合同纠纷标的总额12249.86万
元。此类案件多具有被告在外地者多,不愿应诉者多,购销合同纠纷案多,无效合同多等特点。
区内法院从1983年开始受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当年仅受理2件。翌年,全省第一次经济审
判工作会议后,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被正式列入法院收案范围。1986年,此类案件增至900多件。
至1989年,全区共受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2701件,审结2649件,结案率为98%,计占全部经济案件
的13.22%,结案标的额1124.55万元。1987年,全区法院派出巡回法庭,帮助农村完善了15844个果园承
包合同,理顺了全区果园承包关系,调整了利益分配矛盾,减少了纠纷。
进入90年代,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在经济活动中,一些企业和
个人采取不规范甚至违法手段进行运作,导致区内经济纠纷案件一度呈明显上升趋势。面对新的形势,
区内两级法院认真转变工作作风,牢固树立审判就是服务的思想,不断扩大经济纠纷案件的收案范围,
先后开展了依法收贷、收欠和土地、房屋、林木、渔业、民代国储、承包经营等专项治理工作,收到
了良好的成效。1990年,临沂、郯城、平邑等市县法院积极开展了依法收贷、清理企业“三角债”和
处理各类承包合同纠纷等专项工作,为工商企业和农村生产挖掘沉淀资金,理顺经济法律关系,运用
法律手段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排除障碍,使许多企业消除了资金周转紧张的困扰。平邑法院经过摸
底得知,全县共有“三角债”3000余万元,经过法院努力,年底已收回1100余万元。是年,区内两级
法院共受理初审经济纠纷案件3394件, 审结3401件(含旧存),诉讼标的额为4165.7 9万元。分别比
1989年同期下降60.18%、 59.7%和25.6%。地区中级法院受理一、二审经济纠纷案件117件,审结168件
(含旧存),诉讼标的额为882万元,分别比1989年同期下降10%、7.69%和25.4%。
1991年,全区法院进一步端正了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两级法院共受理初审经济纠纷案件3816件,审结3723件(含旧存),诉讼标的总额为3674.56万元。是
年4月, 行署和中院在平邑县召开了依法清债现场会, 通过摸底,全区共有“三角债”16亿元左右。
到1991年底,法院参与收回1.5亿元,这些资金回收多是采取非诉讼手段解决的。是年,全区法院共
派出审判人员480多名,组成160多个巡回法庭,深入到乡镇企业和广大农村,开展了区域治理和专项
理顺工作,处理了大量经济纠纷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并帮助修订完善了各类合同。这项工作对于壮
大集体经济、 巩固农村改革成果, 发挥了重要作用。 1992年, 两级法院共受理初审经济纠纷案件
5145件, 审结5060件, 结案率为98.3%, 标的额10194.45万元。此外,运用法律手段帮助或指导企业
清理债权债务, 金额达18340.72万元。中级法院受理二审经济纠纷案件213件,审结193件,结案率为
90.6%。是年4月,中级法院会同地区农业局在莒南县联合召开了依法理顺农村(包括乡镇企业)的各类
承包合同关系的现场会议,推广了该县法院与农业局经管站紧密配合,对全县农村承包合同进行全面
清理,建章立制,加强管理,解决纠纷,消除隐患,修订完善合同,实行专项治理的经验。1994年,
全区法院共审理经济纠纷案件9868件,标的额7.3亿元,比上年增长66%。其中地区中级法院受理初审
经济纠纷案件178件,审结155件,标的额15731.93元,结案率为87%。受理二审经济纠纷案件546件,
审结498件,其中维持154件,改判100件,发回23件,其他221件。一、二审结案总标的额达到2亿元,
比上年增长1倍多。是年,中级法院还对破产案件的审理作了专门部署,并首次受理了一起地属国有
企业--地区外贸综合公司破产案。
附:购销三合板合同纠纷案例
沂水县乡镇企业贸易公司(原告)与吉林省长春市华侨企业公司(被告)于1986年11月20日签订
了购销三合板合同。 合同规定: 由被告向原告供给印尼产地球牌、蝴蝶牌三合板56万张,单价17元,
计款952万元,12月底交货。同时还对规格、质量标准、验收方法、违约责任、交货地点等作了规定。
合同还要求原告先预交货款的20%,其余款项待货到后按供方通知带款验收付款提货,违约者按货款3
%支付违约金。合同签定后,原告付给被告预付款190万元。合同到期,被告方未供货,原告方多次催
促,被告以进口船只触礁等理由推迟供货时间,给原告方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直到1987年4月原告
向法院提出诉讼时,被告尚未供货亦未返还预付货款。
地区中级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调查认为:原、被告方签订的购销三合板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具有
法律约束力,被告未按合同履行属违约行为,应返还原告预付货款并赔偿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经法院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协议:1、被告返还原告预付
货款190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2.0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