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g&A=1&rec=527&run=13

刑事审判是人民法院的首要任务。人民法院根据国家《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款,依
法对一切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进行审判。建国40年来,临沂地区各级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
刑事案件96031件,依法惩办了一批反革命分子和各类刑事犯罪分子,保卫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
护了社会安定。
一、审判反革命案件
1951年7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出了《关于镇压反革命破坏活动的
指示》。区内两级法院本着“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及有关法规,审理了一大批反革命案件。1950~1953年,全区共审结恶霸土匪破坏土改、复辟倒算、
行凶杀人、匪特破坏等各类反革命案件5601件,判处反革命案犯5898名,其中判处死刑的1605名,判
处各种刑罚的1639名,判处管制的575名,教育释放的575名,作其他处理的1504名。在镇反中,为了
震慑敌人,鼓舞斗志,一般均采取召开公判大会的形式对反革命分子进行惩处。蒙阴县于1951年5月1
日在县城召开大会,将20名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判处死刑。在1955年秋开始的第二次镇反运动中,
全区共组成44个审判庭,贯彻“少杀长判”的方针,审判反革命案件1574起,进一步肃清了暗藏的反
革命分子,打击了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1956年与1955年相比,全区反革命案件下降46%。自1959年
起,贯彻中央提出的“少杀、少捕、管制也要比过去少”的方针,全区审理的反革命案件逐步减少。
此期,亦挖出了一些隐藏较深的反革命分子。如在1941年10月下旬制造银厂惨案杀害中共鲁南区党委
书记赵镈的罪魁祸首、国民党六八三团少校于大川和窃探赵镈住处、为顽军抓捕赵镈提供直接情报的
侯德俊,解放后长期隐蔽逍遥法外,终于在此期被破获,于大川于1960年3月26日被执行枪决,侯德
俊被判处死缓。1962~1965年,全区受理反革命案件955件。1966~1976年,共受理反革命案件1418件。
此期,由于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干扰,将许多为刘少奇、邓小平老一代革命家鸣不平和揭露林
彪、江青一伙的罪行或说了句错话、写了个错字的人也定为“反革命”,造成一大批冤假错案。中共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纠正“左”倾错误,反革命案件大减。1980~1989年,仅审理反革命案件34件,
其中包括利用会道门进行反革命活动的15件,反革命杀人案1件,反革命煽动案8件,反革命集团案6
件,特务间谍案4件。
二、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
严重刑事犯罪系指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流氓集团、盗窃等刑事犯罪活动。建国初期,此类
犯罪活动较为突出,经过不断打击,至50年代后期和60年代,这类犯罪大为减少。从70年代后期以来,
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1980年比1979年上升33%,1982年比1981年上升59%,至1983年猛
增,是年全区刑事案件发案率相当于前三年的总和,社会治安一度较为混乱。从1983年8月至1986年12
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专项斗争。地、县(市)两级人民法院,依法从重从快地
审判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1983年8月至1989年底,全区各级法院共受理各种刑事案件6416起,涉
案犯9125人。其中杀人案165件涉205人,强奸案1307件涉1384人,伤害案357件涉426人,拐卖人口案26
件涉40人,抢劫案148件涉329人,盗窃案2808件涉4457人,流氓案363件涉616人,放火案48件涉59人,
爆炸案17件涉21人。 上述案犯中, 有117人被判处死刑, 57人被判处死缓,125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1989年9月1日,沂水县发生了山东省第一起杀害解放军战士的恶性案件。该案侦破后,地区中级法院
立即派员提前介入,掌握材料、复核证据,保证了及时开庭审理,一审结案仅用了7天,两名犯罪分
子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
进入90年代,区内两级法院对社会危害大、群众反映强烈的团伙犯罪、流氓犯罪和杀人、抢劫、
强奸、重大盗窃等严重刑事犯罪进行了重点打击。1991年,全区有155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分别被判
处死刑、死缓和无期徒刑。1994年,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刑事案件,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社
会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坚持从快审理,从严打击。如赵向阳抢劫银行一案,是建国以来在临沂地区
内所发生的首例抢劫银行案件,案发后,地区中级法院便提前介入,了解案情,掌握证据。案件起诉
后,迅速开庭审理,在案发后1个月内就将案犯执行死刑,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是年,对村霸、
乡霸、路霸、市霸、街霸等“五霸”案件坚持快审快判,实施专项打击。如沂南县高洪浩流氓一案,
中级法院受理后,及时查实了高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疯狂报复证人,威胁村民和干部,打伤数十人
等罪行,依法判处其死刑。在当地执行后,群众鸣放鞭炮庆贺,感谢政法部门为他们除了一害。1994
年,两级法院共审理杀人案117件,抢劫案328件,盗窃案602件,强奸案242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的罪犯中,有214人被判处无期以上徒刑。
附:审理潘氏因要求婚姻自主被杀案案例
1951年8月,苍山县一区杨家庄青年妇女潘氏因要求婚姻自主惨遭杀害一案,经该县人民法院调
查审理结束。8月30日,苍山县人民政府在该区沙窝村组织临时法庭,召开由1.5万名群众参加的公审
大会。主要罪犯齐宋氏、郭玉山被判处死刑当场处决,其他4名同案犯被分别判处3至15年的有期徒刑。
该事件发生于是年4月。被害人潘氏系该县十四区孙家屯人,父母早亡,7岁到杨家庄给齐玉做童
养媳。10余年来,终日操劳不得温饱,经常受婆母及丈夫的虐待。1950年5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后,潘氏听干部宣传婚姻法,思想觉悟日渐提高,加之不堪被虐待,于1951年春先后4次到
区人民政府申请离婚。区政府对其要求未加重视,交由所在乡调处。乡政府几次传男方办离婚手续,
均被该村村长梁富明及村支部书记陈永茂所阻。潘氏无奈,只得先回婆家。4月17日晚,齐宋氏与齐
玉母子伙同郭玉山(齐宋氏姘夫,村自卫团长)将潘氏剥光衣服,用棉花堵上嘴,吊在梁上,先用皮鞭
蘸着水抽,后又用铁丝抽,最后又在其左腿穿了3刀,前胸穿了4锥。郭玉山不准邻居解救,直至将潘
氏活活打死。
此案报区后,区长曾前往现场,但未认真详查,即将尸体掩埋。当该区把郭玉山及齐宋氏转送县
法院后,县人民法院未深入调查,凭被告口供而轻判。省民主妇联看到5月9日《农村大众》报登载的
这一消息后,无比愤慨,代表全省广大妇女,为受害妇女潘氏提起公诉,要求政府依法严惩凶犯,伸
张正义,切实保障妇女人身自由。6月7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监察委员会、省人民法院、省民主妇
女联合会联合抽调干部,组成检查团,赴出事地点做详细调查。经过9天调查,将案情查清。8月8日,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雷在《大众日报》公布了《起诉书》,经苍山县法院重审结案。省人民监察委
员会及时作出了对该案查处不力的有关区、乡、村干部的纪律处分决定。中共临沂地委、地纪委和苍
山县委亦对破坏《婚姻法》 ,阻挠潘氏婚姻自由,庇护犯罪分子的有关人员分别给予党纪处分。9月
11日,《大众日报》以《坚持贯彻婚姻法,保障妇女人身自由--苍山县人民政府认真处理潘氏被杀案》
为题,对该案处理情况进行了报道,并发表题为《接受潘氏被害的教训》的社论。此后,有关部门把
这一案件谱曲填词编成歌曲,在全省广为流传。
三、审判经济犯罪案件
1952年1月, 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 在区内党政机关中开展了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
“三反”运动。随后,又在私营工商业中开展了反行贿、反偷税漏税、反偷工减料、反盗窃国家资财、
反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五反”运动。区内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央规定的“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多
数从宽,少数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和“对国家工作人员从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从宽”的原
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的规定,审理了一批“三反”、“五反”案件。据1952年
统计,全区计审理贪污案件168人,受贿案6人,其中判处5年以上徒刑的5人;审理妨害税收案58人,
投机倒把案36人,偷工减料案4人,其中判处10年以上徒刑的1人,5年以上徒刑的1人。“三反”运动
后,贪污案件大减,1954年为53件,1955年仅审理15件。 1953年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全区法院
审理了一批破坏统购统销的案件。1953年11月至1954年12月,共审理破坏粮食政策案件73 2件,其中
有4人被判处死刑, 52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8人被判处管制。如临沭县华埠村粮食投机奸商李洪斗在
1954年夏购中,采用收买村干部的手段,雇用民兵武装贩运花生油10余次计1497斤,被判处死刑。60
年代后,全区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相配合,对一些经济犯罪进行专项打击。进入80年代后,一些不
法之徒趁改革开放之机, 进行了一系列经济犯罪活动。 全区司法机关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精神,适时审理了一批经济案件。1982~1989年,全区共审判
经济犯罪案件1226件,其中贪污案490件,受贿案58件,行贿案5件,投机倒把案70件,诈骗公私财物
案91件,盗窃公共财物案460件,其他经济犯罪案件53件;共判处1400人,其中2人被判死刑,3人被判
死缓,9人被判无期徒刑。此期的经济犯罪的特点是:大案较多,案犯所得数额较大,给国家造成的
损失严重。在地、县(市) 两级法院判处的1400名经济犯罪分子中,个人非法所得1000元以下者429人,
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者683人,5000元至1万元者142人,1万元至5万元者109人。在经济犯罪中,属国
家工作人员者194人,占13.9%。这些经济犯罪活动,给国家造成损失达3131万元。通过审理,为国家
挽回损失873万元。
进入90年代,审判机关对那些重大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严重侵吞国家资财、败坏党和政府声
誉的案件,坚持依法从严打击,有力地促进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
四、复查案件
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指示,区内各级法院自1953年起,除进行经常性的刑事监督工作外,先后组织
专门班子,进行了6次较集中的案件复查工作。1953年1~10月,全区法院共复查各种刑事案件920件,
其中反革命案件39件,普通刑事案件881件,共查出有问题的案件69件,属错判的39件,畸重畸轻的30
件,分别作出改判、撤销和释放处理。1956年6月,根据第三次全国司法会议提出的“有反必肃,有
错必纠”的方针,区内法院对1955~1956年6月间判决的原属刑事犯罪的5839人中的5763人的案子进行
了复查,其中属冤错案件的计633人,属黑白颠倒无辜受冤的23人,属不应判而判的610人(在这类案件
中,以倒算、盗窃案较为突出),属量刑过重的1259人,属重罪轻判的9人。从1962年起,对1958~1961
年判处的2260起内部人员犯罪案进行了复查,计复查案件1970起,占87%。复查所涉及的1235人中,原
判正确的858人,属冤案的31人,属错案的127人,属畸重的61人,属畸轻的3人,属可判可不判的24人。
1963年,全区法院对判处有期徒刑在监狱劳改的人犯3196人的案情进行了复查。经复查,原判正确或
基本正确的2719人,属冤案的7人,属错案的45人,量刑畸重的359人,量刑畸轻的10人,可判可不判
的24人,事实不清的32人。1978年12月,全区法院对因反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和为刘少奇、邓小
平被诬陷鸣不平而被判刑的“三类”案件进行了全面复查。共有“三类案件”49件涉52人,均全部进
行了改判。其中减刑的4件5人,免予刑事处分的1件2人,改判无罪的44件45人。对其他814件反革命案
件所涉的1062人,亦进行了复查:维持原判的552件724人,改判的262件337人,其中改性质而刑期未
动的11件22人,减刑的38件49人,免予刑事处分的32件33人,宣告无罪的181件233人。同时,对4699件
其他刑事案件所涉的5103人亦进行了复查:维持原判的3980件4350人,改判的719件753人。1980年6月,
全区法院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判处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三种案件164件172人全部进行复查,改
判27件38人。其中原判畸重改判刑期的14件22人,定性不当改变性质但刑期不变的9件11人,定性不当
改判的3件4人,属冤案的1件1人。如石洪霞反革命一案:石洪霞(女)原系山东红旗机械厂工人,“文
革”中因揭露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而被打成反革命,于1974年10月被判刑15年。劳改期间因
坚持原立场,被以反革命罪于1977年7月判处死刑。经复查,纯系冤案,法院遂宣告石洪霞无罪,并
在红旗厂召开大会为其平反昭雪,并发给其家属5000元补助费。根据中央对起义投诚人员“因追究历
史问题造成的各种错杀、错判或错处理的,应一律予以纠正,结论不留尾巴”的指示,区内法院对
全区在建国初处理的50名起义投诚人员案件全部进行了复查,其中36人被宣告无罪,13人改正原判,
只有1人维持原判。
五、减刑、假释与特赦
1951~1989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在劳改中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的5334名犯人依法予以减刑,
对2469人予以假释。1959年9月17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赦令,区内公、检、法和劳改机关相配合,
将符合特赦令条件的374名罪犯材料上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批。省高院批准369名罪犯获特赦,5名罪
犯被减刑。特赦举措,对犯罪分子震动很大:844名劳改犯人主动坦白交待了余罪,有272名在押未决
犯写出了检举材料,有20名罪犯到政府投案自首。政法机关根据上述人员检举、交待的线索,共破获
案件4929起。1982年6月25日,地区中院根据上级规定,将82名原国民党县团以下党政军特人员宣判宽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