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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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区内检察机关开始深入监狱、劳改场所,检察刑事判决、裁定的情况,监管对象认罪服
法、接受改造的情况,时限情况,监管和改造场所的工作人员执行政策、法律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
即予纠正或追究当事人责任。1953年7~9月,临沂检察分署和莒县、沂源县检察署分别到临沂专区劳
改管教大队和莒县、沂源县看守所进行了一次检察,发现了一些问题。专区劳改大队3570名劳改犯人
中“有人无卷”者达400名,内有1名经省高级法院核准死刑的犯人,已有两年无人追查,被检察分署
查觉后,方执行死刑。沂源和莒县两县看守所关押的犯人中久押不判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犯人已关
押4年仍未判刑。针对上述问题,检察机关及时向劳改队、看守所提出整改建议,帮助落实了管理措
施,并督促法院尽快对未判犯人予以审理。1959年9月17日,国家主席刘少奇公布《特赦令》后,监
督检查了特赦工作。全区分3批共特赦罪犯360人,占劳改罪犯总数的6.06%。1962年,检察分院对专区
劳改队进行了3次检察,对劳改犯人进行形势教育,进一步阐明党的政策,通过检察,共起诉判刑和
加刑的14人,受理犯人及家属申诉12起。各县共检察监所109次,发现和制止押犯自杀、逃跑事件16
起。1978~1979年,检察分院派员到临沂劳改支队,对1966年以来劳改犯人加刑案件和就业人员重新
逮捕判刑案件进行全面检察。该支队在1966年以来,共有85名劳改犯人被加刑,有11名就业人员被重
新逮捕判刑。通过检察发现,上述人员中,有64人原判正确,32人属判刑不当。1984年,检察机关给
在押犯人上大课教育187次,受教育面达23589人次,个别提审教育5379次。通过教育,在押犯共检举
揭发犯罪线索169条,交待余罪62条,有16名罪犯因检举揭发受到减刑、假释等宽大处理。1988年后,
全区检察机关开展了对在押犯教育的三个延伸工作,全区共对3353名罪犯签订帮教、改造、安置协议
15834份。至1994年,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刑罚执行监督的规定,紧紧围绕对减刑、
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查,纠正超期羁押案件,打击在押罪犯又犯罪活动,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近
亲属控告申诉案件和办理监管人员渎职失职、私放在押人员等犯罪案件,全面开展了监所检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