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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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毒 禁赌 取缔娼妓
抗日战争时期,日军在其占领区公开推行“毒化”政策,致使毒品广泛流行。沂蒙根据地各级公
安机关,对贩毒活动集中力量进行打击,处死了部分毒贩。建国初,区内贩毒、吸毒现象尚未绝迹。
据1952年7月统计,临沂专区有贩、制、吸毒品和种植罂粟者2060人,种植罂粟69583棵。是年,根据
公安部关于开展全国规模肃毒运动的指示,公安机关于5月中旬开展了肃毒运动,重点打击制、贩毒
品的犯罪分子,缴获了大批毒品、毒具,并依照杀、关、管、罚、训、悔过的办法,分别作了处理。
临沂县共逮捕4人,集训5人,自行悔过登记者95人。经过此次专项斗争,区内种、制、贩、吸毒现象
明显减少,据1954年7月统计,全区尚有毒贩子7人,吸毒者8人,种罂粟者256户。1958年5月30日,专
署公安处发出《关于处理烟毒问题的意见》,对制、贩毒者依法予以严惩。1973年,贯彻国务院、省
革委指示,清除了种植的罂粟,追缴了收获的鸦片和种子。郯城县港上等6处公社即铲除罂粟25200余
棵,贩毒首犯张维栋被依法逮捕。同时,各县还对鸦片等毒品和吗啡等麻醉药品以及含毒品成分的成
药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帮助有关单位健全了管理使用制度,堵塞了漏洞。至1989年,私
种罂粟和制、贩、吸食毒品的现象已基本杜绝。进入90年代以后,私种罂粟的现象在苍山、平邑等山
区农村有零星存在。1991年5~6月,全区公安机关组织开展了一次铲除罂粟的集中统一行动,两个月
时间共铲除罂粟23059株,查破非法种植罂粟的案件40多起,处理违法人员50余人次。此后在每年的5
~6月份,地区公安处均通知要求各县、市公安局,特别是苍山、平邑、莒南等县公安机关,在罂粟
开花期开展集中铲除活动。同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私种罂粟的人员进行处罚,有效地遏制住了
私种罂粟上升蔓延的势头。
赌博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一种陋习。解放后,人民政府明令禁赌,严厉取缔赌博活动,坚决打击
赌头、赌棍。1957年春,区内一些县的部分地区赌风严重,个别地方还因此发生了凶杀、偷盗、抢劫
等案件。公安机关遂采取措施予以打击。临沂县逮捕了5名赌犯,日照县在调查摸底基础上,于8月中
旬将该县南湖区58名有代表性的赌博分子集中起来,组织他们学习有关法令,并利用具体事例对其进
行教育,很快刹住了赌博风。1980年秋收后,费县境内一度赌风蔓延,仅上冶、薛庄、方城、石桥、
梁邱、石井、新庄7个公社即有大的赌场7处,团伙7个,每伙十数人、数十人不等。他们采取“推牌
九”、“翻花牌”等形式聚赌,输赢额大都在百元以上,有的上千元。12月22日,县公安局组织警力
深入上冶、方城、石桥公社,依靠基层治保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挖出赌博团伙3个,依法逮捕了两
名案犯,行政拘留8人,对其他参赌者,除没收全部赌金、赌具外,均令其填写了具结悔过书。1989
年以后,区内的赌博活动有了新的变化。在形式上,增加了“啤酒机”、“老虎机”等,在赌博地点
上,由过去的以家庭为主向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发展,在赌博金额上也较以前有较大提高。1994年,
全区抓获赌博人员1165名,收缴赌资12.3万元。
抗日战争胜利后,公安机关进驻城镇,查封了妓院。1948年10月临沂第二次解放后,对娼妓进行
了彻底取缔。建国后,公安机关对极少数组织或从事卖淫活动的犯罪分子及时给予严厉打击。1957年,
临沂县逮捕了两名组织暗娼卖淫的案犯。1982年9月,在集中打击流氓强奸犯罪活动中,全区逮捕了5
名以卖淫为业的女犯。在1983年“严打”第一战役第一仗中,全区共抓获10名组织、诱迫、容留卖淫
的犯罪分子。1990年1~6月,全区查处卖淫、流氓鬼混和容留妇女卖淫的案件679起。是年6月,全区
集中对“路边店”进行了一次清理整顿,查处卖淫案件63起、容留妇女卖淫案件23起,抓获了一批卖
淫嫖娼人员。1992年7~10月,在全区开展了一次打击卖淫嫖娼违法犯罪的专项斗争,并下发了《关
于加强路边店治安管理的暂行规定》,共查处卖淫嫖娼案件554起,抓获卖淫妇女43人、嫖客409人和容
留引诱卖淫人员36人。
二、监督改造“四类分子”
1947年土改复查中,公安机关在解放区内对地主封建势力进行了管制。1952年,根据中央人民政
府《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的规定,依靠基层治保组织和群众,对历史上有罪恶、解放后无悔改
表现的特务、反动会道门头目、坚持反动立场的国民党和日伪警宪人员、地主、富农及其他应予管制
的分子依法实行管制。 1956年冬, 根据《1956年到195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关于对“四类分子”
(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规划入社的规定,采取社员讨论和“四类分子”互评,尔后报乡政
府批准公布的方法,对“四类分子”进行评审规划入社,分别定为正式社员、候补社员和交社管制生
产3种。 据1957年8月全区10个县 (缺临沂、平邑) 的不完全统计,共有规划入社的地主16969名、富农
11024名、反革命分子3660名、其他坏分子3853名,共计35506名。其中定为正式社员的14228名,定为
候补社员的13293名,交社管制生产的7985名。1957年后,结合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对“四类分子”开
展了经常性监督改造工作,每年均对其进行一次评审,对正式社员中表现突出者,经乡政府批准予以
摘帽,改变其成分,恢复其公民权,摘帽后又表现不好者,则重新戴帽子。1959年10月后,根据中央
特赦令精神,对“四类分子”及其家属广泛进行形势教育、政策教育及弃恶从善的前途教育。同时,
贯彻“政治上区别对待,经济上同工同酬”的政策,促进了“四类分子”的改造。据当年统计,全区
“四类分子”中表现好的占40.55%,表现一般的占47.7%,表现不好的占11.75%。1979年上半年,根据
中央《关于地主富农分子摘帽问题和地富子女成分问题的决定》,除极少数坚持反动立场、未改造好
的外,凡是老实守法、不做坏事的“四类分子”,经群众评审和县革委批准后,均摘掉了帽子,给予
人民公社社员待遇。1978年底,全区尚有“四类分子”49561名,经清理底数,纠正错管者5026名,摘
帽43075名,暂缓摘帽者329名,继续监改者1131名。另外,为外逃返回的92名“四类分子”中的75人
摘掉了帽子;对全区历年来死亡的3611名和已摘帽的8607名“四类分子”,经复议,纠正错管的705名。
同时对108810名摘帽地、富的子女新定了社员成分,对174909名地、富出身的社员的子女改定了社员
出身。1983年,根据公安部《关于给现有四类分子一律摘帽的通知》,对剩余的“四类分子”全部予
以摘帽。
三、基层治保
区内基层治保组织建于抗日战争初期。1939年底,即在党、政、军基层党组织内部设立了锄奸小
组和锄奸网员,直属各级党委社会部领导,实行单线联系,不公开身份。其主要任务是党内锄奸,同
时为社会部侦察案件、审查干部提供材料。公安机关建立后,在区一级设公安特派员,负责领导基层
锄奸保卫网点的工作。各村设正、副锄奸网长及网员。1943年后,基层治保组织转向公开。翌年秋,
根据省行政委员会的指示,撤销区公安特派员和村网长、网员,改设区、村公安员。部分县、区以小
学为中心成立中心区,每中心区选1名村公安员任组长。村公安员分公开和秘密两种,在边沿区的一
般不公开身份。1946年,在县以上党政机关内部成立了保卫委员会,在支部内设保卫委员,在村建治
安委员会。同时,各机关、学校、厂企内部亦相继建立了治安委员会。1951年,以机关、学校、工矿
企业、街道和农村的乡为单位,经选举建立了治保委,在自然村成立治保小组。至1988年,全区有治
保会14436个,成员45362人;治保小组5554个,成员16053人。在战争年代,治保组织采取“治安联防”、
“五家联保”和设立盘查站等方法,开展锄奸反特斗争。建国后,治保组织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一批
反革命分子,组织与领导群众依法对“四类分子”实行监督、管制和改造,开展“四防”(防奸、防
谍、防盗、防火)安全工作。1977年,据临沂、郯城、蒙阴、沂源、沂南5县统计,治保组织共破获大
小刑事案件2077起。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对治保组织实行了四落实(领导、组织、任务、报酬落
实)。1988年,推广日照市小后村乡设治安网长和费县朱田乡改革农村治安工作的经验,全区逐步形
成乡、管区、村三级治安防范网。1989年,实行专、兼职治保主任与治安员相结合的体制,并对治保
人员进行了业务培训。是年,全区有治保会14269个,成员47479人。1994年3月16日,地委、行署向各
县市委、人民政府转发了《临沂地区公安处整顿培训治保会实施方案》的通知。25日,地区公安处召
开全区治保工作会议。8月30日,公安处下发了《临沂地区先进治保会考核验收办法》、《治保会管
理先进派出所评比条件》、《优秀治保干部十条标准》,以此加大工作措施,进一步强化治保会建设,
促进治保会管理工作向正规化发展。
治安联防队是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而建立的一种基层治保队伍。区内治安联防队于1984年开始
筹建,1985年正式成立。主要任务是:协助公安机关站岗巡逻、维护公共秩序、抓获违法犯罪分子、
搞好安全预防。1992年2月,地区公安处下发了《关于对治安联防队全面整顿的实施方案》,对治安
联防队进行了集中整顿。是年,全区共有治安联防队14000支,队员57000多名,先后在交通要道及治
安复杂地区建立治安岗亭620处。
四、枪支管理
1946年5月25日,滨海行署发出《关于建立枪证制度的训令》,公安机关对所有工作人员携带的
短枪核发了枪证;对民兵持有的长枪登记烙印,短枪交县换长枪;对有枪无证或枪、证不符者,予以
没收。1948年全区解放后,对散布在社会上的枪支弹药进行了收缴。1951年7月后,按部颁《枪支管
理暂行办法》对枪支进行管理。自1962年9月起,对所有运动用枪支普遍进行了登记、发证,建立了
管理制度。1964年春,又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所有公用和发给个人的自卫枪支进行了登记,
对不符合配枪规定者予以收缴。1980年前后,沂源县内的部分军工厂制造的枪支零件大量流散到社会
上,少数人用其非法制造枪支。翌年3月,地区公安处和沂源县公安局即派人调查、收缴。3月底,在
两处公社的15个大队和11个县、社直单位追缴成品枪85支、半成品枪9支、带底火弹壳673发和半自动
步枪零部件2000余件。 同年7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对非军事系统的所有枪支
(含射击运动用枪支和各类猎枪)进行了清理,检发了枪证。1982年8月,对地、县邮电部门机要人员配
带的枪支进行了收缴。翌年8月,又遵照国务院“五·八”命令,对全区党政干部佩带的123支手枪予
以收缴。 在是年的“严打” 斗争中, 共破获私造枪支案16起,查缴私造、私存枪支451支。1989年,
按人、枪、证三见面的要求对全区列管的保卫、自卫枪支集中审验,收缴了不符合规定而配发的枪支。
从1990年开始,全区开展了“枪支管理无事故”活动,公安处处长与各县公安局局长签订了《枪支安
全管理责任书》,明确了管理的目标要求和奖惩措施,使全区的枪支管理逐步规范。1994年7月,公
安处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下发了《关于彻底查缴社会非法枪支的实施方案》,通过实行领
导分工包干责任制、检查督导等措施,开展了大规模的收枪运动,是年,全区收缴各类非法枪支7212
支、子弹2014发。同时,建立健全了枪支管理档案,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
枪支丢失、被盗案件大幅度下降。
五、爆炸物品管理
自1951年始,根据上级指示,对人口密集地区的危险品仓库实施外迁,并组织民兵看护,严格了
各项保管制度。同时,对仓储人员及周围群众进行保护国家财产和反破坏教育。1958年后,对爆炸物
品按部颁《爆炸物品管理规则》进行管理,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单位逐步建立了规章制度,
特别在使用单位建立了批准、领发、退料、登记手续,并经常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以增强责任心和
警惕性。据1963年2月统计,全区生产、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123个单位中,有58个单位的65处炸药
库做到了专库存放,60个单位有专人保管,7个单位设置了专门看守炸药库的经济民警。1979年11月,
成立地区烟花爆竹定点生产审查小组,对区内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进行了全面检查,凡不符合条件者,
责令其停产整顿,同时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个体场点一律取缔。翌年11月,地区公安处、物资局联合发
出通知,对各县购销氯酸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查封了库存的氯酸钾,销毁了已制成的鞭炮。此后,
凡订购氯酸钾均由地区公安处批准,由地区化轻公司统一采购。1985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
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对生产、储存、销售爆炸物品的单位负责人和经管人员进行了集中训练。1989
年,推广临沭县建立爆炸器材管理站,实行储、运、销、用一条龙的经验,对民用爆炸器材由乡、镇
统一管理,配备专职管理员和爆破手,把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场作为爆炸物品管理的重点,严把
烟花爆竹生产审批关,当年收缴炸药19.3吨,雷管3.2万枚,导火索9000米。从1990年始,在全区开展
了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百日竞赛活动”。公安机关结合开展“百日竞赛”活动,深入到爆炸物品生产、
销售、使用单位,通过发现隐患、提整改措施、发隐患通知书、停业整顿等方法,强化了管理措施,
收到了显著成效,省公安厅在全省推广了这一做法。1991年,在“三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地方,批建
了民用爆破器材管理站,并围绕如何减少爆炸物品流失被盗、确保爆炸物品安全、为用户提供安全服
务等方面,做了大量探索性的工作。

临沂地区部分年份爆炸事故情况表
表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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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次数 │死 │伤 │损失(元)│年份 │次数 │死 │伤 │损失(元)┃
┠────┼────┼───┼───┼────┼────┼────┼───┼───┼────┨
┃1958 │11 │5 │19 │ │1983 │20 │24 │22 │4700 ┃
┠────┼────┼───┼───┼────┼────┼────┼───┼───┼────┨
┃1959 │28 │14 │53 │7105 │1984 │12 │9 │13 │6500 ┃
┠────┼────┼───┼───┼────┼────┼────┼───┼───┼────┨
┃1960 │35 │22 │48 │1010 │1985 │8 │13 │21 │17203 ┃
┠────┼────┼───┼───┼────┼────┼────┼───┼───┼────┨
┃1961 │15 │11 │21 │13200 │1986 │6 │21 │12 │31507 ┃
┠────┼────┼───┼───┼────┼────┼────┼───┼───┼────┨
┃1962 │10 │6 │25 │10450 │1987 │4 │12 │13 │12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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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5 │23 │17 │63 │101000 │1988 │8 │10 │24 │2950 ┃
┠────┼────┼───┼───┼────┼────┼────┼───┼───┼────┨
┃1976 │24 │24 │62 │57600 │1989 │19 │28 │43 │24000 ┃
┠────┼────┼───┼───┼────┼────┼────┼───┼───┼────┨
┃1977 │19 │25 │64 │101251 │1990 │5 │5 │13 │154700 ┃
┠────┼────┼───┼───┼────┼────┼────┼───┼───┼────┨
┃1978 │21 │64 │56 │101800 │1991 │7 │13 │12 │13500 ┃
┠────┼────┼───┼───┼────┼────┼────┼───┼───┼────┨
┃1979 │13 │10 │25 │11900 │1992 │0 │0 │0 │0 ┃
┠────┼────┼───┼───┼────┼────┼────┼───┼───┼────┨
┃1980 │18 │14 │43 │30500 │1993 │1 │2 │3 │ ┃
┠────┼────┼───┼───┼────┼────┼────┼───┼───┼────┨
┃1981 │8 │10 │10 │15310 │1994 │1 │9 │13 │ ┃
┠────┼────┼───┼───┼────┼────┼────┼───┼───┼────┨
┃1982 │14 │11 │9 │20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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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种行业管理
1946年,公安机关对区内各县城、镇旅店业进行管理,建立了旅客登记簿制度。规定:凡无路条
者不得留宿,对来路不明者,店主必须到公安机关报告。1951年,将经营修理、制造无线电器材、城
镇旅店业、公共娱乐场所、刻铸字业划入特种行业进行管理。同时,与工商部门配合,按照特行类型
分别成立了管委会,建立了会议制度和检查报告制度。1952年,对特种行业签发“营业许可证”。此
后,公安机关每年在整顿基层治保组织的同
时,对特行进行整顿,形成了较完善的管理制度。1963年,调整了特行管理范围,即印铸、刻字、旅
店、旧货业和自行车、钟表、照相机、收音机修理业为特行管理范围。1977年7月,地区公安局会同
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强特种行业管理的意见》,对各县城特行单位进行了整顿。1980年,公安机
关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区510个废品收购单位进行了检查,对180个单位进行了重点整顿。1986年,特行
管理范围缩小为刻字业、旅店业和旧货业。1988年,执行部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省颁《旅店、
刻字、旧货业管理办法》,将印刷业和当铺列入特行管理范围。当年整顿旅馆601家,查封非法收购
点905家。1989年4月,公安处会同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废旧金属管理的暂行规定》。1990年3月,
下发了《临沂地区治理整顿旅店业的实施方案》,对区内1289家旅店进行了治理整顿。1994年10月,
地区公安处下发了《治理整顿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实施方案》,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全区1144家收
购站点进行了治理整顿。同时,制定了废旧金属收购业《八个做到》和《六个不准》,规范了废旧金
属收购的管理。
七、自行车管理
1973年,工商部门开始管理自行车。1978年,此项业务移交公安机关,于各公社内置1名自行车
管理员(临时工),开展双卡登记和年审工作。1979年起,各县均建立车管所,隶属公安局治安股,负
责各县自行车档案、发牌照、办理迁移、过户手续。各生产大队和较大的厂企单位都选聘了义务车管
员,负责本单位自行车登记事宜。在日常管理中,着重抓好新车登记、迁移过户、档案管理3个环节,
做到车动卡动,车、卡相符,便于查找。各县还在公共场所设置了看车处,规定了专门的自行车交易
场所,有的派专人到交易市场验牌照、钢印,办理过户手续,既方便群众,又控制了销赃。此后每年
均对自行车进行一次验证, 并集中一段时间开展路查。 1989年, 全区列管自行车2367652辆, 年审
1803227辆,年审率为76%。1989年1月,公安处下发《关于加强自行车年审路查工作的通知》。1991年
5~6月,区内开展了打击盗窃自行车犯罪的专项斗争,抓获盗窃自行车的犯罪分子1146名,摧毁盗窃
自行车团伙46个,成员167名。1992年4月,区内推行了《自行车销售专用发票》和《自行车交易专用
发票》制度。还推广了莒南县“被盗自行车速查法”。1994年3月,根据行署第五次专员办公会意见,
取消了自行车路查工作。 是年, 全区有列管自行车247万辆,年审127万辆,年审率为51.4%。
八、户籍管理
1946年各县城镇公安局建立后,即建立了户口报告制度。规定:每年查户口前,先由各村长、公
安员和各机关、团体将户口表册填好报分局。商号及住户如有外来人员住宿,需报分局备查。建国初,
临沂、郯城马头镇等少数城镇即初步建立了户口迁出、迁入、出生、死亡、来客等登记报告制度。临
沂南关公安分所建立了户籍组织,在各街道行政委员会中设1名户籍员,专司其职。通过户籍管理,
清查出部分枪支和公家财产,发现了一些可疑分子。 1952年, 多数县城驻地实行了户口申报制度,
并由书面申报改为口头申报,简化了手续。1953年首次全国人口普查后,开始建立农村户口变动登记
证。1956年,公安机关从民政部门接管了农村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对离乡驻地较远的村,大都将迁出、
迁入、出生、死亡4项登记交由农业社会计或者记帐员办理。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
记条例》公布实施后,户口登记制度逐步健全统一。自1959年底起,建立户口卡签和年报制度,开展
了人口核实工作,改变了过去人口管理中存在的重复、漏报、差错和虚报人口、伪造年龄、冒领国家
粮、 油、 布的现象。 后在1964年和1982年的两次全国人口普查中,又进一步健全了户籍管理制度。
1987年9月,全区开展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至1989年国庆节前后,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实施了居民身
份证首次查验。1989年以来,推行了农村户口城市化管理,在农村实行门牌、户口簿、村民居住方位
图和建立以居民家庭档案、成立居民联户联防组为主要内容的户口管理系统工程。临沂的这种做法,
得到上级公安机关的肯定,并在全省、全国进行了推广。1994年,开展了派出所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
系统建设。
九、外事管理
1950年,公安机关便开展了外事管理工作,对外侨进行登记,发给其“外侨居留证”。对归国华
侨,使用“归国华侨证明书”,并凭此证件申报户口。1953年,区内有日、朝、奥、联邦德国等国籍
的外侨7人。 历年来, 公安机关按国家规定办理出入境申请, 接待来区内旅游探亲的外宾和华侨。
1981年,全区共受理出入境申请14件,接待外宾、华侨62人。1986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
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为来临沂地区的外国人、外籍
华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669人次按时申报了户口,对3起违章旅行者给予了处罚,维护了国家主权。
1988年,全区共受理入境申请3522人次,受理公民出境132人。1989年,受理入境申请3181人次,出境
申请127人,依法处理涉外事件4起。自是年始,区内开展了打击“三非”(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
法就业)外国人活动,至1993年,全区遣送“三非”人员5批40余人。1994年,对“三资”企业进行了
调研,年内,区内有“三资”企业372家,设外管联络员328人。

临沂地区部分年份治安案件处理情况表
表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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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查明处理次数 │受处罚人数 ┃
┃数量 ├───┬───┬───┬───┼───┬──────┬────┬────┬────┨
┃项目 │合计 │市 │镇 │农村 │合计 │其中28岁以下│警告 │罚款 │治安拘留┃
┠───┼───┼───┼───┼───┼───┼──────┼────┼────┼────┨
┃1980 │5497 │ │2139 │3358 │3364 │1266 │137 │646 │2581 ┃
┠───┼───┼───┼───┼───┼───┼──────┼────┼────┼────┨
┃1981 │4237 │ │1209 │3028 │4984 │1982 │180 │869 │3935 ┃
┠───┼───┼───┼───┼───┼───┼──────┼────┼────┼────┨
┃1982 │4263 │ │1021 │3242 │5821 │2575 │159 │490 │5172 ┃
┠───┼───┼───┼───┼───┼───┼──────┼────┼────┼────┨
┃1983 │2795 │ │414 │2381 │3722 │1611 │63 │238 │3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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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 │1991 │89 │317 │1585 │2583 │1010 │74 │208 │2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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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 │2833 │365 │575 │1893 │3593 │1910 │92 │219 │3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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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 │3303 │456 │837 │2010 │4541 │2527 │114 │186 │4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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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 │3098 │368 │809 │1921 │5074 │2850 │145 │880 │40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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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 │3592 │333 │1006 │2253 │6337 │4140 │123 │1391 │4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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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4049 │743 │1065 │2241 │6445 │3655 │98 │1620 │4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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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 │3403 │309 │1063 │2031 │5671 │3291 │119 │1466 │40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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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 │14622 │2079 │4339 │8204 │12672 │ │1411 │6748 │4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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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9224 │1918 │3902 │3404 │12329 │ │1763 │6771 │37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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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因统计口径不同,表中第6栏的数字1984年前系指25岁以下的,1990年后无此项统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