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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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募兵 清末驻区内的沂州、安东、台庄、青州(沂水)各营,都在当地招募过壮丁。
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后,北洋军阀政府也实行募兵制,为各霸一方,广募兵员,实际上是强拉硬
抓。南京国民政府于1933年和1946年曾两次公布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但均未实施。仍是招
募雇佣,强抓壮丁扩充兵员。
二、志愿兵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从开始到1953年实行志愿兵役制。区内最早实行志愿
参军是1932年10月中共日照县委领导日照暴动组建的中国工农红军鲁南游击纵队。由于起义失败,队
伍未能存在下来。大量的志愿兵是从抗日战争开始到解放战争时期,全区共有20多万人自愿参加了共
产党领导的军队。
三、义务兵 195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
满18岁的男性公民都有义务服兵役”。临沂地区从1954年就在部分县试行征集义务兵。凡有征兵任务
的年份,均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命令,省政府、省军区分配的数量,将指标分配到县,动员适龄
青年报名应征,然后根据规定条件进行体检、政审、定兵。自1954年至1994年(除1967年、1971年两年
没有征兵以外),每年都有大批青年应征。39年来全区共有414494名青年应征入伍,其中有飞行、滑翔
学员640名,女兵300名。
四、预备役 国民政府的兵役法有预备役制,但未实施。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1955年公布的兵役法规定,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退役士兵转第一类预备役,未征集的应征公民和免役的应征公民、18岁至40岁的女性公民编为第二类
预备役。每类又分一、二等,即30岁以下为第一等,40岁以下为第二等。1984年第二部兵役法对预备
役人员分为预备役士兵和预备役军官。士兵预备役分为两类,与民兵组织一致,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
年龄为18岁至28岁,即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由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役
士兵和经区预备役登记的专业人员组成;第二类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29岁至35岁,即编入普通民兵组
织的人员。在不建立民兵组织的单位,由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役士兵和其他符合预备役条件的人员组
成。预备役军官的条件范围也作了详细规定。临沂地区的预备役登记统计是从1956年开始的,“文化
大革命”时期间断。1979年恢复这一制度,重新进行了预备役的登记统计。到1994年,全区登记服预
备役的退伍军人5.9万余人,其中28岁以下的2.1万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