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回收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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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购政策 建国以来,废旧物资被国家列为三类收购物资,不规定派购任务,但出卖时必须
由国家统一收购。50年代初,国家对废旧物资收购实行分级管理,杂铜、废锡、废橡胶、杂骨、废棉、
废纱、破布等8种由全国总社统一掌握;废钢铁、废铝、废纤维制品等由省社掌握;其余品种由县社
和基层社掌握。1979年,全国总社进一步明确了废旧物资经营范围:(1)收购城乡居民、农村社队、机
关、团体、部队、学校、商店、医院等单位有利用价值的各种废旧物资(包括群众出售的各种旧的生
活资料);(2)收购厂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资和边角下料(包括报废的机械设备和包装容器);
(3)对厂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和呆滞原材料、超储物资,以及由于转产、改产的剩余物资
和清仓物资,可以选购或代销;(4)对铁路、石油、电力专用器材,不论集体或个人出售,一律严禁收
购。
二、 回收业务 1949年,滨海推进社收购旧衣服、旧棉花2.4万公斤,收购废钢铁3万公斤。1953
年和1954年,全区分别收购杂铜28.52万公斤和35.3万公斤。1958年废品收购出现高潮,全年共收购
杂铜261.36万公斤、 废钢铁3275.34万公斤、 废铅锡57.25万公斤、 破布254.93万公斤、废麻及麻制品
49.34万公斤、废纸35.76万公斤。60年代后,废旧物资回收逐步走向正规,基层社设采购站收购废品,
各零售店利用下乡送货之便收购或以物易物。1977年7月18日,经中央批准,公开发表了周恩来总理
为废旧物资收购工作的题词:"全国商业部门在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的光辉照耀下,应该向新会
学习,抓紧废物利用这一环节,实行收购废品,变无用为有用,扩大加工;变一用为多用,勤俭节约;
变破旧为崭新,把工农商学兵联成一片,密切协作,为全面地发展生产服务,以便更好地实现勤俭建
国, 改造社会的任务。"各级供销社遂掀起了废旧物资回收高潮,并开展了废旧物资加工利用工作。
1979年,费县土产杂品公司制成小吊车、夹板锤、麻刀机、布鞋分割机、废品除尘器等12种机械,还
制成布条、估棉除尘生产线,加工废旧物资,经全国总社和省供销社组织鉴定后,进行了推广。全区
先后有7个县成立了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有工作人员3700多人。加工项目有:1973~1977年,对25万条
手推车旧轮胎进行挑选加工;1975~1977年,加工麻刀60吨,增值3万多元;1976~1980年,加工生产
硫酸铜20多吨,硫酸亚铁5吨,支援了农业生产;1976~1977年,加工提炼白银4.8公斤;1978~1982年,
收购旧军鞋126.6万双、旧军用棉衣1.1万套、废油桶3.6万个、旧麻袋18万条,经过挑选、修补、加工,
获利18万元。 每年加工废旧钢铁400余吨。 1975~1987年,在回收的废旧物资中,选交国家文物17种
422件, 古铜币3.6吨。 1989年, 完成废旧物资回收额4633万元,其中回收杂铜138.7万公斤,废铅锡
83.5万公斤、废钢铁688.8万公斤、破布420.7万公斤、废麻及麻制品78.9万公斤、废纸424.3万公斤。

临沂地区供销系统部分年份主要废旧物资收购情况表
表8-9
┌──┬────┬────┬────┬────┬────┬────┬────┬────┐
│品名│杂铜 │废铅锡 │废钢铁 │破布 │废麻及 │废纸 │废塑料 │杂骨 │
│数量│(万公斤)│(万公斤)│(万公斤)│(万公斤)│麻制品 │(万公斤)│(万公斤)│(万公斤)│
│年份│ │ │ │ │(万公斤)│ │ │ │
│ │ │ │ │ │ │ │ │ │
├──┼────┼────┼────┼────┼────┼────┼────┼────┤
│1952│14.05 │1.18 │20.5 │2.2 │1.5 │0.85 │ │ │
├──┼────┼────┼────┼────┼────┼────┼────┼────┤
│1955│28.35 │4.1 │104.8 │12.7 │8.65 │5.2 │ │ │
├──┼────┼────┼────┼────┼────┼────┼────┼────┤
│1960│9.4 │1.0 │181.0 │60.1 │34.75 │37.8 │ │ │
├──┼────┼────┼────┼────┼────┼────┼────┼────┤
│1965│14.85 │3.15 │158.95 │51.25 │22.35 │14.5 │ │57.95 │
├──┼────┼────┼────┼────┼────┼────┼────┼────┤
│1970│7.65 │1.5 │1201.2 │105.35 │22.7 │9.5 │1.42 │138.1 │
├──┼────┼────┼────┼────┼────┼────┼────┼────┤
│1975│8.1 │1.45 │1248.5 │167.85 │22.75 │12.45 │15.4 │171.05 │
├──┼────┼────┼────┼────┼────┼────┼────┼────┤
│1980│20.85 │6.05 │676.9 │281.3 │32.95 │72.65 │36.15 │290.45 │
├──┼────┼────┼────┼────┼────┼────┼────┼────┤
│1985│22.45 │95.7 │631.3 │305.35 │64.2 │138.3 │112.25 │311.1 │
├──┼────┼────┼────┼────┼────┼────┼────┼────┤
│1989│138.7 │83.5 │688.8 │420.7 │78.9 │424.3 │134.6 │426.2 │
├──┼────┴────┴────┴────┴────┴────┴────┴────┤
│1994│共收购废旧有色金属7012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