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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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占有状况 在旧社会,封建土地私有制度导致了长期以来区内土地高度集中、贫富不均
的现象十分严重。在北部山区,中共沂水地委在土改前对全区的农村调查结果表明:地主占全区农村
总人口的3%,拥有土地占全区土地总量的25%。富农占总人口的2%,拥有土地占全区总量的10%。中
农占总人口的35%, 拥有土地占土地总量的32%。贫农、雇农占总人口的60%,拥有土地占土地总量
的33%。 其中蒙阴县地主拥有土地15.25万亩, 富农拥有土地6.69万亩, 地主、富农人均占有土地达
18.7亩,而该县贫农人均只占有土地1.71亩,不及地主、富农人均占有土地的1/10。从土质看,东汶河、
梓河、蒙河两岸肥沃良田绝大部分被地、富占有,贫苦农民拥有的极少量土地多为山岭薄地。在南部
平原地区,土地集中的现象较北部山区更为严重。临沂县地主占全县总人口的5%(比北部山区高出
两个百分点),土地占有量为全县土地总量的50%以上。这些地主,一家拥有土地多则上百顷(1顷为
100市亩),少则数十亩,形成富甲一方的封建家族。在临沂县的西乡,东墠村王家(王俊福是其代
表)是这一带的豪绅首富,极盛时,曾挂“千顷牌”,在临沂县西南、费县以东的大片土地上安设了
几十个佃户庄。在临沂县西南乡(现属苍山县),旧有“兰陵王、庄坞杨、官庄赵、车辋宋”四大家
族。 其中, 宋家亦挂过“千顷牌” 。 在东部滨海地区,日照县有地主2056户、12217人,占有土地
25.62万亩,人均20.79亩。富农3336户、20132人,占有土地15.26万亩,人均7.58亩。而占人口总数57%
的贫、雇农占有的土地仅为全县土地总量的23.7%,人均仅0.96亩。1943年,中共山东分局调研室曾对
莒南大店、筵宾、沟头3个区的12个典型村庄进行过调查。调查结果是:上述村庄共有地主169户,占
农户总户数的6.23%,占有土地34403亩,占总面积的58%。大店是土地占有最为集中的地方,全村963
户村民中,地主占143户,其中有名的庄氏地主家庭即达72家。民国初年,是庄家占有土地最多的时
期,号称480顷(近5万亩) 。1937年抗战前,庄家有地约4万亩,到1943年,庄家占有土地尚在3万亩左
右。临沭县朱樊村的王氏家族,土地横跨苏、鲁、皖3省7县,多达9万亩,年收租谷300万公斤,时有
“江北第一户”之称。此外,该县韩村王氏地主家族、陈家巡会村陈氏家族、平邑白彦集孙鹤龄家、
保定庄谢美娥家、蒙阴县坦埠公巍东家等,每家占有土地均在千亩以上。
二、剥削方式 封建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非常残酷,手段亦是多种多样的。就全区而言,主要
有地租、雇工、放高利贷等几种形式。
地租 是地主剥削农民的主要手段。地租的形式有如下几种:一为"干提鞭"。佃户按牛分田,多
者1犋牛(2~3头),耕田120亩;少者1头牛,耕田60亩。农本均由地主出,佃农由地主发给工钱。计算
方法一般除去"份子粮"和"种子粮"后,按"一五"和"八五"分成,也有的按"一九"分成。二为"拍牛客"。农
本由佃户出,耕牛由地主出,并出牛料交给佃户喂养。产量分配除"份子粮"与"种子粮"后,按"倒四六"
分成(地主得六,佃户得四)。三为"对半分"。除种子粮外,其他农本由佃户出,并把"捎种地"改为棉花
地,每犋牛替地主带种几亩棉花。四为"劳役地租"。多系靠地主近的小佃户,租得二、三亩地,即由
地主摆布。有的为地主看守墓地、祠堂、园林;有的专给地主打更,同时还为地主负担一定量的零工。
此种形式以不交地租作为报酬。五为"定租制"。一是兼租。即预先约定一定数额的粮食(一般为每亩60
~70市斤高粱)。二是货币地租。抗战前一般每亩8~10元。1942年为每亩50~100元不等。三是"干上坟"。
就是租种祭地,每户租二、三亩,每逢祭节,佃户要给地主家买祭品。四是半定租,即租种地主一、
二亩菜园,即承担地主全家的蔬菜供给;五为典种地。价格一般为地价的50%至60%,可以典种1至3年
或更长的时间。典种期间,土地所有权仍归地主,到期可按原价赎回。地主典地所得的钱多用于经商
或放高利贷。
雇工 雇工的形式主要有:一是长工,俗称"觅汉",雇用时间多为1年。一般农历二月初二上工,
十月初一下工。负担雇主的田间农活和日常活计。除管吃外,年报酬一般为1至2担(每担100市斤)高粱。
长工有"头趟"、"二趟"、"三趟"之分,头趟要会各种农活,技术精良,身价也较高。二趟次之,主要在
锄地和收割时"领趟子"。三趟即一般成年男工,在别人带领下出力干活。二是短工,亦称"工夫"。雇
佣时间短则一天、数天,多则月余。主要为地主干突击性的农活,其工酬按天计算。三是女工。有从
事洗衣、做饭等家务活的"老妈子",哺育小孩的"奶妈",伺候主人的"婆子"等。年工钱为3至5斗粮食。
四是童工。年龄在18岁以下,包括买和雇用两种。买进的童工须终身为地主服役,地主可随时将其转
卖。男童工称"小厮",多是给地主放牛和担负零杂活,雇用工钱很低,年报酬为2至3斗粮食。女童工
称为“丫头”、"丫环",多伺候地主家女眷。
高利贷 有放钱和放粮两种形式,借贷期为1月、1季、半年、1年不等,借贷期愈短利率愈高。
在莒南的大店,庄氏地主为了放高利贷,首先出票子,再以票子换回来的钱放债。一为"门里放债"。
这种债条件十分苛刻,多以3月、半年、10个月为期,月利3至4分。如能提前还可少收或照付利息,
过期则加息, 超过一期利上加利。二为"商号放债"。利息高低多以时间长短和借户远近而定,借期
为10个月。三为"行利债"。数额3元、5元以至千元不等,利息3至5分,限期10个月,到期不还便复利
计算,过期1日则增息半月(当地俗称"驴打滚"利)。借时以地作抵准地,叫"利涨准折"地(即以地顶债)。
如沭水县蛟龙汪村 (今属临沭县) 的胡维礼于1927年借了地主胡伯衡的250吊钱,4分利,10个月为期。
至1933年涨至本利1300吊,"准"去好地14亩(价值1680吊)。四为"功夫债"。借此债者多系贫苦壮年,数
额很小。一旦借债,自己的劳力便须受债主支配和役使,准备随时以工还债,工价任凭债主定。五为
“粮食债”。在青黄不接或荒年时,地主向农民出借低质粮食,利息很高,有的"驴打滚"。如到时不
还则利滚利、粮滚粮。日照县邵疃农民郑晓谷因借了地主2斗高粱,两年没还清,仅有的2亩地便被地
主给“准”去了。六为"放期米"。麦收前借钱人指花生米向地主借债,秋后按市价还花生米。借钱时
花生米贵,秋后降至一半,债务人要加倍偿还,看似无息,实则利息为100%。另外,还有赌债、分养
猪、取债放债等其他高利贷剥削形式。"农民头上三把刀:租子重,利钱高,苛捐杂税如牛毛。"这首
曾在区内广泛流行的民谣,正是地主阶级及旧政府对广大贫苦农民进行残酷剥削的真实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