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贸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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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区内普遍实行以"行头"管理集市的形式。官府厘定税款数目后,由地方上有权势的人
出面包揽,每年按定额向县交纳钱粮。包揽此事项者称为"行头"。"行头"再雇佣行户、斗倌,协助其
管理集市。其办法是划行出卖,取得一定数额的粮款。他们把持市场价格、滥设税目,掌管度量衡,
任意盘剥经营者,农人小商均深受其害。抗战时期,民主政权为打破日伪封锁,加强了集市的管理和
控制。1940年12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贸易暂行条例》,要求各县选择较安全之中心地区设置
集市,定期赶集,禁止定官价、强制收买及抬高物价和囤积居奇之行为。各县政府对经纪和牙行进行
了整治和改组。对表现好的可在登记后发给证章,让其继续管理集市,并选派抗日军工烈属参加管理。
1949年,以稽征所为主,成立集市管委会,对商贩进行管理教育,并配备了司斤、司升员参与集市交
易服务与管理,取缔"说黑话"、"摸指头"、"砸角、割耳朵"等陋习。1950年,根据《山东省市场管理办
法》,对市场划行归市,整顿牙纪;取消"行商证"和"采购证";严禁抢购、哄抬物价及投机行为;对
粮食、 牲畜、 棉花和杂货等商品,实行集中交易,禁止买空卖空,保护国营商业牌价的领导地位。
1953年,为保证国家对粮棉油实行统购统销政策的实施,工商部门规定,凡统购物资,不准私商贩运
经营,同时关闭了粮棉油市场。1957年,对农副产品及废品分三类管理,在完成国家任务后的粮油市
场开放期间,允许农民在市场上进行有无调剂,但必须遵守国家价格政策,不允许公私合营商店和小
商贩插手收购和贩运。国合商业和公私合营、小商贩均可通过市场经营第三类物资。农民自产自销的
小工副产品运到远地销售,一般不予干涉。鉴于市场开放后,集市贸易额迅速增长、市场上投机活动
有所抬头,牌价、市价脱节严重,粮棉等物资价格上涨的现实状况,省人委发出《关于迅速建立市场
交易管理所的通知》,区内各县遂即恢复了交易所,加强市场管理,使市场秩序很快恢复正常。1961
年,贯彻中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使在"大跃进"运动中一度名存实亡的集市贸易又得以恢复,
允许国营集体和有证个体商贩进入市场从事三类物资的交易。1962年后,对一、二类物资在征购期间
管死,待完成任务后即行开放,但只能进行有无调剂,不准转手倒卖。对农民自产自销和有证商贩从
宽,对国家机关团体及长途贩运从严。严厉打击投机倒把活动成为此期工商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1964年,工商部门规定:在收购结束后,消费者到市场上购买粮食,一次购纯粮不得超过5公斤,购
瓜干不得超过15公斤,多购者须持有公社或所在单位的证明,经市场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购买。
“文革”期间,集市贸易受到严格限制。各县均成立贫下中农管理市场小组,对集市进行管理。农民
卖豆腐、蔬菜和煎饼须躲躲藏藏,凡被抓住者均要受到处罚,有的则遭游街批斗。中共十一届三中全
会后,全区集市贸易逐步进入了建国后最为繁荣的发展时期。为促进集市贸易的健康发展,工商部门
本着"提供场地,传递信息,搞好服务,保护权益"的精神,采取相应措施,对集贸市场实行有效的服
务与管理。1983年,全区进一步放宽农副产品贩运政策,允许完成统购任务后的多余农副产品多渠道
经营;1984年集中查处乱收费风,一些集市所在地集体和个人擅自收取的地皮费、护树费、占摊费、
派给茶水费等均被制止;1985年规定进入集市的商品价格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
同时取缔和处理了黑市交易人员,对欺行霸市、少尺短秤、掺杂使假者进行重点打击;1987年至1989
年,重点抓样板市场建设,并制定了详细的标准。1989年,下达了在全区建成100处规范化市场的任
务,地区工商局以临沂市的服装鞋帽、纺织品两个批发市场和东方红市场、沂水县的马站集、沂南县
的苏村集为试点,抓典型引路,指导面上的工作。至年底,全区有384处市场达到"五好集市"标准,有
111处集市达到规范化标准。
1990年4月,国家工商局下发了《集贸市场管理基本规范》,区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认真推
行市场"三规范"工作的落实。在市场规划、建设、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进一步强化集贸市场的规范
化管理。各级政府均成立了市场管理委员会,吸收有关部门参加,及时协调解决市场规划、建设、管
理中发生的问题。1993年报请省公安厅批准,在临沂批发城成立了全省第一个市场公安派出所,对加
强市场治安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起了重要作用。本着"既搞活,又管好"原则,初步形成了工商部
门为主,融治安、消防、城管、卫生等部门为一体的管理网络。到1994年底,全区"文明集贸市场"达
到184处,全区大中型集贸市场管理,基本上达到了规范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