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募兵制 资料库:聊城市情 章节:聊城地区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f1/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f1/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f1/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f1/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f1/section/1/article/6/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f1/section/1/article/6/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清末时期, 实行募兵制。募兵制兵员条件为年龄限18~25岁,步限每小时行10公 里以上, 身限4.8尺以上,力大限平举50公斤以上,报明3代家口住址和本人指纹箕 斗数目,吸食过洋烟者不要,素不安分犯事者不收,五官不全、体质软弱、有目疾、 暗疾者不收。 募兵带有征拔性质。县以下,先由庄(村)长等各带合格乡民凭证,开具名册,偕 同应募壮丁,赴选验处所听候点验。合格者注册编伍。受募者绝大部分是为生活所迫 的穷人,被募后长期服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