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晚婚节育 资料库:聊城市情资料库 章节:聊城市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f/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f/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f/section/5/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f/section/5/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f/section/5/article/7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f/section/5/article/7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64年按照国务院提出的一对夫妇只生育两个孩的要求,开始提倡计划生育,推行节制生育。由于措施不落实,收效不大。1977年聊城县委按照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制订了《聊城市关于计划生育工作的试行规定》,规定要求:已婚夫妇要积极实行计划生育,按照“晚、稀、少”(即晚婚、间隔生育、少生育)的原则,严格要求一对夫妇只生育两个孩子,并积极落实节育措施,收到明显效果,是年,出生率下降到19.29‰。1979年山东省《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提倡农村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后结婚,城镇可略高于这个年龄,每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时间至少3年。按照山东省的规定,1980年聊城县委下达通知,号召全县人民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的政策规定,保证节育措施的实施。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全面开展计划生育工作,人们的生育观念逐步由“多子多福”的旧观念转变为少生、优生、优育的新观念。1981年人口出生率下降到16.26‰,1985年人口出生率下降到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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