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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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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至民国时期,境内婚姻基本是一夫一妻,富豪权贵人家多有纳妾,贫穷人家子弟不少是终身难婚。婚龄无统一规定,一般婚龄偏小。夫丧妻可以再娶,妻丧夫不得再嫁。离婚形式多是“休妻”,女子被休后不许改嫁。
1951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贯彻实施,废除了旧的婚姻制度,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规定男20岁、女18岁为最低婚龄。1981年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最低婚龄男22岁,女20岁。自此形成了新的婚姻观念。

1982年人口婚姻状况一览表
年龄别已届婚龄人数其中
合计未婚有配偶丧偶离婚
20~2451242253062593629176220271920
25~2965279329583232187855631110281
30~34511712618024991267648189196110
35~39380941908019014151936066403106
40~44302671568514582101428403713137
45~493446817666168021022316151626205
(续表)
年龄别已届婚龄人数其中
合计未婚有配偶丧偶离婚
50~595247027021254491459436506908453
60~7957332269193041311143333822465415
80岁以上3732124224902677729227
总计38405519205719199846791300376353541534